鄒忠狄
1.何以見得諮詢文件壓制市民的自由?
對香港市民遊行和結社自由的限制,事實上一步步放寬已有十多年。到了九十年代,更正式取消了遊行必須申請牌照的規定,改為只須通知警方,市民結社也不須政府批准。現在特首反而迫不及待地提出遊行必須領牌、結社必須註冊的法例「建議」,如果不是為了壓制市民的自由權利,又是為了什麼?
2. 「修訂公安條例和社團條例是為了填補法律真空。」
中國政府至今仍無法清楚回答兩條法例違反了基本法哪一條。其實,如果中國政府及其欽點的預委籌委不是從頭起就嫌兩條法例賦予香港市民的自由太多(其實不算多),把它廢掉的話,就沒有所謂「法律真空」要「填補」的問題。
3.「修訂公安條例和社團條例是為了在個人自由和社會秩序之間取得平衡。」
近年來,港人結社和舉辦無數次的集會遊行,沒有破壞社會秩序,沒有造成社會混亂,所以完全沒有需要收緊市民的自由。即使有違法行為,政府也有足夠的現行法例去處理。特首的有關建議,才是破壞個人自由和社會秩序之間的平衡,方便政府官員假借維護社會秩序侵奪港人原有的自由。
4.「禁止本地社團跟外國政治組織聯繫和接受外國捐款是為了避免本地社團受外國操縱,危害國家安全。」
社團(包括政黨)有權與外國團體建立聯繫,也有權接受外國的財政資助。 中國政府同外國有密切的外交關係,接受外來的資助和投資,特首董建華也有許多國外聯繫,為什麼偏偏不許其他民間團體和政黨同外國團體聯繫或接受外來資助呢?這豈不是最明顯的「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嗎?有聯繫或接受資助,不等於受外國操縱,不等於破壞國家安全。破壞國家安全是刑事罪,須根據實際行為來判斷。不應因為某某官員相信某個社團(包括政黨)會破壞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就禁止它成立或繼續存在。
5.「美國也有法例禁止社團跟外國聯繫和接受捐款。」
美國法例並不是一概禁止當地團體接受外國捐款,而是主要針對競選活動。此外,美國雖然在限制本地政治團體的對外活動比歐洲大很多,但也只是禁止當地政治團體成為國際政治組織的分支,並沒有連「聯繫」也禁止。 董建華自已不是說過,美國也不是人權的典範國家嗎?怎麼此時又要以美國為馬首是瞻?為什麼你們總是前後矛盾?為什麼人家好的東西你們不學(例如代議民主制),壞的東西(例如限制人權)就忙不迭地學?
6.諮詢文件和普羅大眾的日常生活有什麼關係?
諮詢文件正正是針對普羅大眾。現在普羅大眾的生活日益惡化,所以種種捍衛切身利益的遊行、示威已經成了常見現象。普羅大眾無權無勢,往往只有採取集體行動去抗爭才有可能免於更艱苦的生活。現在諮詢文件要加強限制人民的結社及遊行集會的權利,就等於剝奪了普羅大眾捍衛自已生存權利的重要工具,變成任由官商剝削的蟻民。
7. 我們市民大眾可以做些什麼?
目前最需要的自然是採取實際行動去反對諮詢文件,同時盡可能喚醒其他市民。反對行動越大,當權者就越要考慮到強硬採納文件的代價。事實上,儘管反對行動不算很大,可是在各方壓力下特首辦已經作了若干技術性讓步。這証明反對聲音還是有點作用的。退一步說,即使最後沒法阻止他們採納文件,也不表示目前的反對行動是亳無意義的,爭取民主自由從來都需要作長期的奮鬥,即使暫時失敗都可以成為鍛煉我們的民主意志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