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驅》第42期,1997年2月
1.資方可令工人一週工時從44小時延長至56小時,而不獲超時補水,只要每月的平均週時仍不超過44小時。
2.維持舊法例中強迫仲裁的條款。
3.五年後才容許企業內有超過一個工會存在。(此舉實際是針對那「非法的」工會民主聯合會,而讓那親官方的韓國工會聯會繼續享有壟斷地位。)
4.公務員與教師不得組織工會。
5.工人一旦被辭退,其工會會員的資格要由勞動部門審查才能維持。(此舉將大大打擊工會民主聯合會,因許多工會領袖都是被辭退了的工人。)
6.工會代表不僅有權代表工人向資方提出集體談判,而且有權不經過會員大會的批准就可自行決定同資方簽署集體合同。(此舉將打擊工會民主,助長工會領袖變成同資方合作的工會官僚。)
7.工人在罷工期間不得享有工資;資方有權在工人罷工時以其他人手代替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