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期

怎樣才能成為真正的「豪爽女人」? ——試談女性情慾解放的道路

徐予

《先驅》第33期,19956

去年五月,台灣婦女組織了一次「女人連線反性騷擾」大遊行,隊伍喊出的其中一句口號是「我要性高潮,不要性騷擾」。這口號震動了台灣社會。帶頭喊這口號的何春蕤女士,去年八月出版了一本有關情慾問題的書:《豪爽女人——女性主義與性解放》,至今已加印了五次。這書在台灣再牽起一番關於情慾解放的討論。

什麼是情慾解放?

該書提出了很多值得注意的觀點。但在介紹這些觀點前,讓我們先看看有關「情慾解放」的幾點基本問題。由於該書並沒有介定什麼是「情慾解放」,所以我們先在這裡下個註釋。

「情慾」的意思,簡單地可說是追求情愛的慾望;「情慾解放」就是指情慾不需受不必要的約束。例如不需受法律的限制,不需受社會制度、道德觀的卡壓,也不應因為經濟困難而阻礙情慾的發展。但當然,情慾的發展必須要以尊重對象的意願為基礎。在很多情況下,「性解放」與「情慾解放」兩個名詞會互相通用。

女性不應該有情慾,這觀念直到二十世紀初仍很流行。當時的人認為在性行為中,女人只需滿足男人的性需要,假如女人要求性滿足,便是淫婦。現代西方婦女運動便反對這種長期壓迫女性情慾的觀念,認為在兩性關係上,女性應該可以與男性有同樣的慾望。

但這種壓迫女性的觀念,至今仍沒有徹底改變。在很多人的心底(包括女性),仍然認為女性在性愛活動中不應主動。由「純情」到色情的電影、刊物,也在在宣揚這種觀念。另外,假如女性做了些越軌行為,例如婚前性行為、未婚生子、有外遇或同時有幾個性伴侶,甚或自己是外遇,都會受到社會的批判。但若男性做出同樣的行為,卻不需受到同等的壓力。

豪爽女人是怎樣的?

現在讓我們回到《豪爽女人》這書吧。

書中提到,父權社會對女性情慾的壓迫,不但使女人不「爽」(不能享受性愛帶來的愉快、滿足——筆者),更使女性常常處於低下的地位、被動的位置。

怎樣才可以爽呢?何春蕤提出女人要擺脫在性方面的賺賠邏輯(在和性相關事情上,男人不管怎樣都是賺,而女人總是賠。)、打破處女情結、不再受制於羞恥、罪惡、恐懼和父權道德;要開發情慾、熱愛自己的身體、欣賞自己性感的模樣、自主挑選對手和「遊戲」、在性活動中「既騷且浪」、主動而積極地營造高品質的情慾生活……

筆者完全同意上述主張,但在這個女性有婚前性行為也會被看低的社會,怎樣才能使所有女性在實踐上述主張時,不會受到不必要的壓力與限制,成為豪爽女人呢?

成為豪爽女人的條件

在書的結語部份,作者對「運動策略」,即爭取女性性解放的具體方法與方向,作出了一些結論,包括:

(一)父權體制對女性的壓迫在各層面都有,而且彼此互相支持,我們的反擊也必須全面展開,因此,我們應當拋開政經優先論或「階段論」(即,先要取得政經人權,才能談情慾人權)的想法。不談情慾人權的爭取政經人權運動,很容易變成一個性壓抑的、性保守的、主流的運動,而終究難逃被國家機器收編的命運。當然,另方面,要抵抗父權體制對女性的控制,情慾人權必須和政經人權齊頭並進。(P.213

(二)在呼召女性主體起來反抗父權體制的抗爭中,沒有任何戰線享有優先或重要的特權地位,要徹底推倒父權就要把支持父權的其他制度(如性壓抑)一齊推倒。(P.213

究竟「情慾人權」和「政經人權」能否或應否齊頭並進?有沒有先後之分?下文會集中討論這「運動策略」問題。

假如把「情慾人權」和「政經人權」當成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那就非常錯誤。現在各國法律上都有許多不合理地限制性愛自由的條文(例如禁止婚外性行為)。請問,要求廢除這些條文,要求確立保障性愛自由的法律甚至憲法,那算是爭取「情慾人權」呢,還是爭取「政經人權」呢?究竟何謂「情慾人權」?何謂「政經人權」?二者關係如何?作者並沒有交代清楚。

我們就認為,爭取性愛自由權、同爭取政治、法律和經濟上的權利,二者之間,往往是密切相關、互相滲透的。但把「情慾人權」排除於「政經人權」之外,這只能說明,她所了解的「政經人權」,還是太狹窄了。事實就是,目前女性得不到充份性愛自由,本身就是目前那種父權主義的階級社會,在政治、法律和經濟等制度下的必然產物。所以,如果要爭取充份性愛自由權,首先要把目前的政治、法律、經濟體制推倒,另建一種充份保障性愛自由的政治、法律、經濟體制。所以,正確的提法,不是簡單地把「情慾人權」同政經脫鉤,而是相反,要把「政經人權」擴大到包括「情慾人權」,包括其他一切女性權利。把「情慾人權」(及其他婦女權利)排除於「政經人權」之外,恰恰是正中那些一直把政經體制看成為「男人專利」的大男人主義的下懷。所以,正確的做法,不是脫離「政經人權」去談「情慾人權」,而是要讓它在「政經人權」中佔有一席重要位置。

其次,作者還混淆了兩種概念。情慾人權明顯地與情慾解放不同。我們同意現有女性的情慾人權受到太多不合理限制。我們提出爭取性愛自由權,不必也不能等到所有其他政治、經濟問題都解決了之後才可以提。

一個婦女如果不敢於反對性愛上的壓迫,往往也不容易有勇氣反對其他壓迫。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爭取性愛自主權,並不比爭取其他政經權利次要。但是,我們從頭起要分清楚,即使所有不合理的束縛性愛自由的法律都廢除了,人人有了情慾人權了,但那並不就等於人人都在情慾上解放了。正如人人有言論自由權,不等於人人都實際享有同等的言論自由一樣。梅鐸(英國的傳媒大亨)同一個窮光蛋同樣都有言論自由權,但是,實際上,前者才可以充份運用自由權,才有真正的甚至是過份的言論自由,而後者由於無錢無勢,有了言論自由權,也不見得能充份運用。同樣,單有「情慾人權」是不夠的。希望有美好的性行為,需要人人有一間像樣的房子,需要消除種種後顧之憂(懷了孩子怎麼辦?希望有孩子,但怎樣撫養?),需要人人工作時間縮短些,需要人人工資高些,需要懂得種種交際能力及性愛技巧的知識等。只有在具備了上述物質基礎,才能讓婦女可以充份運用情慾人權,才會有情慾解放。

所以,爭取情慾人權本身,雖然並不比爭取其他人權次要,但是,情慾解放本身,卻一定要在整個政治、法律、經濟制度都有了全面改革之後,才有可能達到。自然,小數中產階級及資產階級婦女,由於他們的物質地位較優越,有可能不一定等到全面制度性改革之後才可以有情慾解放。但是,對於廣大受薪階級婦女,則非要全面改革資本主義之後,是不可能有真正的情慾解放的,甚至連得到法律上完全承認有充份情慾人權也不易。

簡單來說,女性如果爭取不到在各方面徹底的民主,及作為勞動者在經濟上不受剝削,是沒有可能爭取到真正的、完全的情慾解放的。

在我們的生活中,幾乎每個與性有關的環節都受到法律的影響。愈專制的政府會制訂出愈專制的法律。在香港、台灣,女性在法律的限制下,不能自由墮胎。然而在大陸,在一胎化政策下,無數婦女卻要被逼墮胎。另外,中港台的法律,均排斥一夫一妻制以外的結合;通姦是犯法或可成為離婚的理由。香港的法律禁止任何人與十六歲以下少女發生性行為。這名為保護,但實質上是剝削了那些情慾已經發展的少女的性愛自由。

女性的情慾要得到解放,首先就要廢除這些不合理的法律制度。

在歐美相對地比較民主的國家,婦女在情慾方面的限制就比較少。但西方婦女得到較多的「情慾人權」並非因為上帝的厚愛,而是近、現代婦女運動爭取提高政治權利的成果。

「政經人權」是先決條件

情慾的發展需要有利的經濟條件來支持,是更為明顯的,很多婦女痛恨自己包了二奶的丈夫,卻不能離開,因為這些大都是下層婦女,在經濟上需要依賴丈夫。很多人,尤其是女性,沒有足夠經濟能力,被逼要與家人同住斗室,沒有私人空間,大大限制了性愛的自由。在惡劣的經濟條件下,低下層婦女是絕難得到性解放的。相對來說,收入較高的女性或中產/資產階級婦女,由於物質條件比較豐富,性愛自由也比較大(例如她們負擔得起到酒店「交歡」),但她們多少也會受到法律的束縛和來自社會上保守勢力的壓力。

除了個人的經濟狀況,整體社會的經濟狀況也會影響到女性所受的束縛。

西歐國家實行了福利主義多年。在六、七十年代經濟繁榮時期,國家對婦女、兒童、老人、醫療、教育等有較多補助。婦女所受家務勞動的束縛,及家庭給與的壓力比以往減低,在各方面,包括性愛方面,得到較大自由。但自八十年代開始,經濟衰退使這些國家削減了原有的福利,加之失業率大增,首當其衝的就是婦女。很多基層婦女再次被困於家庭,被困於束縛情慾發展的籠牢。

全體婦女的情慾解放

所以,要讓所有女性(而不單是只佔少數的資產階級婦女)得到徹底的情慾解放,先決條件就是婦女有充份的政治權力來改變不合理的社會制度(對女性不合理的制度不能單靠較進步的男性為我們改變),及經濟條件得到保障。因此,當婦女講出對性的要求,嘗試改變自己及社會對性壓逼的態度,爭取情慾解放時,首先就應該針對不利於我們解放情慾的政治和經濟制度。

這種做法不能簡單說為政經優先論或「階段論」。可以說,情慾得到解放是我們在性愛方面爭取的目標,提高政治、經濟地位和權力是達到這目標的手段(政治、經濟地位的提高本身也可以是一個目標)。最終只有當整體女性在政治和經濟上得到真正的民主權利,所有女人的情慾才有可能真正得到解放。

結語

作者提出情慾解放,本身是值得支持的,但由於作者沒有把情慾人權與情慾解放分清楚,也沒有把情慾人權與「政經人權」的關係弄得正確,所以並不能為廣大婦女指出正確的奮鬥方向,反倒有可能助長一種幻想,以為在整個社會制度沒有改革以前,單靠個人的「心理革命」、單靠個人的道德勇氣,便能夠使自己獲得情慾解放。我們始終認為,婦女要獲得解放(包括情慾解放),必須把眼光擴闊到整個社會制度,必須以全面改革社會為方向,而不是局限於局部的改革。畢竟,對婦女的性壓迫,是我們這個父權主義的階級社會和私有財產制的必然產物。不全面改革這個社會,是談不到真正的情慾解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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