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鐵川先生對自決權的誤解
區龍宇
郝鐵川先生在明報發表了《香港無權獨立行使「民族自決權」》(下稱郝文)。郝文一方面承認只有「極少數人」鼓吹港獨,另一方面又認為它已經對內地與香港之間的友好起著「阻礙」作用。既為極少數人,又如何能夠實際阻礙著這等好事呢?這是第一個疑問。
對內的自決權
自決權可以分為對內和對外兩個層次。對外的自決權是指一國人民有權不受外國的支配而自由選擇自己的制度。對內的自決權是指一國人民是否有民主權利,去選擇自己的政府。現在對於大部分港人有意義的,明顯不是對外的自決權,而是對內的自決權。而對內的自決權,就港人來說,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來講。第一層是包括香港在內的中國,第二層則是香港內部。現實情況是,香港人作為中國公民,乾脆沒有基本民主權利。大陸各級人大代表選舉,由於根本禁止競選自由,固然真的很假。至於港區人大的選舉,連假普選都沒有——人大選舉的選票,普通香港人連看也沒有看過。至於香港內部,大家知道,基本法本身固然未經過港人民主投票接受,而其政制設計也根本不民主,所以港人對香港事務也被剝奪了大半政治參與權。
郝鐵川大擺烏龍
對外和對內的自決權,兩者之間關係密切。如果一部分國民被中央政府剝奪民主權利又無合法手段恢復之,這時他們爭取對外自決權就不能說完全沒有理由了。郝文引述1998年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關於魁北克獨立問題的意見,來證明香港不享有自決權。殊不知道這個意見恰恰證明相反。法院認為,只有在三種情況下,一個國家的部分人民才有權要求分離:a 他們是前殖民地居民;b 受到外國軍事佔領並因此受壓迫;c 他們被排斥於參與政府管治,無法追求自己的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意見接著說:「在上述三種情況,有關的人民都有權得到對外的自決權(即分離權 – 筆者),因為他們行使其對內的自決權被剝奪了。」正因為魁北克不屬於這三種情況,所以法院認為其無權分離。[1]魁北克人多不贊成此議,不過此文不打算探討這方面。這裏關鍵的是,如果根據這個意見,香港恰恰可以分離,因為香港既被排斥於中國大陸的政治選舉之外,在香港內部又無真普選。筆者不認為香港市民有需要追求獨立,但加拿大最高法院這個意見,既證明郝文理解有誤,也更有力證明中央對大陸人民和香港市民大有虧欠,證明港人爭取香港和大陸都民主化正當之極。
再者,雖然加拿大最高法院不同意魁北克享有分離權,它也清楚指出,如果魁北克居民清楚表達分離意願,聯邦政府應該與之談判,而不是一棍子打死魁北克人的獨立願望。這就是民主與棍子的分別。
建制派反覆強調只有這樣的政制才能體現中國對香港的主權。其實呢,一講到主權,邏輯結論反而不利於建制派。香港的主權屬於中國而不屬於任何別國。但這種對外的主權,早已在中英聯合聲明裡得到體現。接下來的問題是,中國的主權又屬於哪些中國人呢?在清帝國時代,它屬於清皇室。但現在呢?中國憲法已經講得很清楚:主權在民,即屬於全體中國人民,包括港人。[2]而這只能通過民主制度才能體現。所以正當情況,應該是港人一方面同內地人民一樣有權自由選舉各級人大代表,另一方面又有權在香港自治範圍內享有真普選。剝奪港人自由選舉各級人大代表,剝奪港人自由選舉香港行政與立法機關,這才不正當。
對外自決權也不一定等於分離
郝文把行使民族自決權等同為分離主義,因此而否定之,不知道其實也否定了中共自己的成立綱領。1931年底的中華工農兵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中共提案的〈蘇維埃憲法大綱〉,規定「承認中國境內少數民族的自決權,一直承認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國脫離,自己成立獨立的國家的權利。」[3]按照郝文,這豈不是鼓吹分離主義嗎?其實是沒有的。因為享有權利,不等於一定要行使,更不代表任何時候都適合行使。正如支持離婚自由,不等於鼓勵離婚一樣。如果婚姻幸福,即使雙方都有離婚自由,也不表示大家會行使這個權利。同樣,如果一個國家,少數民族中多數人都覺得留在這個國家是較好選擇,就自然不會想到去行使自決權,或者即使行使了,例如舉行全民投票,獨立派也不容易取勝,就像魁北克獨派在兩次全民投票中始終得不到過半數支持一樣。再遠一點,當年俄國十月革命後,政府宣布〈俄羅斯人民權利宣言〉,承認「俄羅斯各民族有自決、以至於分離和組織獨立國家的權利」。那麼,是不是所有原本被歸併到沙俄的各個少數民族,現在都趁這個機會永遠分離呢?不是的。有些的確從此永遠分離獨立,最明顯的例子是芬蘭。烏克蘭也很快宣布獨立,並得到當時俄國革命政府承認。但是1920年烏克蘭的新政府宣布加盟蘇俄,並在1922年與其他五個國家聯合組成蘇聯。所以烏克蘭曾經是享有民族自決權及分離權但又沒有根本分離獨立的典型。1991年蘇聯變天之後,烏克蘭又分離出來了。貫穿這個歷史,就是中央政府不行民主,不尊重各地人民的權利,就難免滋生反抗以至分離傾向。反之,承認民族自決權,反而會加強向心力。
2013年8月15日
[1] 見138段:http://scc.lexum.org/decisia-scc-csc/scc-csc/scc-csc/en/item/1643/index.do
[2] 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3] 中國民族問題報告,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年,66頁。
分類:政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