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學生會就終審法院裁定申請綜援須居港七年違憲之聲明
茲就終審法院日前宣布申請綜援最少要在港住滿七年的規定違反《基本法》一事,我們發佈以下聲明: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下稱綜援)設立之原意,是以補助方式為經濟上無法自給的人士提供安全網﹐應付生活上的基本所需。要知道,綜援乃現時香港同保障類型中最低程度的社會援助,其申領資格須盡量放寬,所有香港居民,不論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符合居住香港至少一年及通過經濟審查(入息及資產),皆有權向社會福利處申請。
其二,是否為社會帶來貢獻不能成為申請領取綜援的標準,兩者之間沒有必然關係,亦不應有任何關係。根據2011年人口普查,新移民入面過半的勞動人口是家庭主婦,扮演照顧孩子角色培養下一代。我們肯定新移民婦女照顧家庭孩子給社會帶來極具價值的貢獻同時,基於人道立場,亦認為政府有責任協助她們及其他有經濟需要的新移民維持最基本的生活,並盡一切可能幫助其自力更新。何況,就性別分工而言,今次法院裁判同樣是一大進步。
是此案件主要涉以下法律理據,分別是
《基本法》第二十五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基本法》第三十六條: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勞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
《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
《香港人權法案》第二十二條: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
首先,政府雖有權對一項憲法權利設限,惟其理據必須充分、正當和合理。社會目標,《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不能凌駕上述其它三條法例。政府以「確保福利制度可持續性」作為(加設七年限制的)社會目標。事實上,現今政府累積近七千億元財政儲備,有充足資源分配給公共福利開支。以2003年3月為例,社會福利處報告顯示,新來港人士中,只有18%領取綜援,新來港人士一般只佔綜援申領者總數的12%至15%。而每日150個單程證中,60個配額分配予符合香港居留權資格的兒童,這些兒童(十八歲以下的新來港者)不受七年限制,其餘90個配額才可能是今次判案的受益人。更甚是,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平均每日不足150內地居民持單程證來港定居。種種數據顯示,政府沒有縮減福利開支的逼切性。其次,終院法官表示,此項居港七年的規定,與政府其他政策,即單程證的家庭團聚政策,人口政策,以振興我們的人口老齡化兩個重要的社會政策的七年限制衝突。沒有任何證據,此規定可以達致何等的節約和何等程度的節約。
從現實情況考慮,絕大部分新移民綜援個案為單親個案,其次為低收入個案,多從事清潔、保安、洗碗、家務助理等工作。他們大部分都與擁有香港永久性身份的子女同住。這些人士的另一重身份,就是本地港人的家人。拒絕支援等於間接削減本地貧窮家庭的開支,影響基本生活水平。
政策是政府的範疇,不過,法庭有責任保障憲法賦予我們的基本(憲法)權利。現時香港的確存在新移民生活困難的情況,其申領綜援權利應受保障。同時,要明白問題根源的不在新移民身上,而在於政府的人口政策。故此,我們要求香港政府爭取單程證審批工作,透過調整配額、改變審批等安排,達致家庭團聚,共聚天倫目的同時,更有效調整人口增長的人數和速度。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分類:政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