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工人力量》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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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保衛工會,撤回惡法!
——反對官資聯手打擊工會的企圖!
《工人力量》編輯部
偽裝進步的勞委會勞動三法修正案
繼84工時案後,台灣勞工又要面對一個新的挑戰:勞動三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和團體協約法的修法鬥爭。早在十多年前,國民黨就試圖修改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企圖壓制當時的自主工運。團體協約法這個塵封已久,在實務上很少碰到的法令,則是在去年縮短工時鬥爭過程中,資方團體力主修訂的。資本家希望政府趕快修訂勞動三法,讓資方的意圖能夠透過所謂勞資協商,強加在勞工身上,而讓勞基法越來越形同具文!
為了順應資方的要求,3月22日勞委會通過了勞動三法的修正草案,並宣稱這項修法具「有相當的進步性」,陳菊主委還說這是「堪稱歷年來納入最多勞工團體意見的法案」,「希望工會能在新的勞動法令下更蓬勃發展」。然而,新的修法版本不但延續了許多國民黨時代的惡法,還企圖進一步的打擊、瓦解工會,我們實在有必要拆穿勞委會的謊言!
第一大問題:分化工會團結,瓦解工會
工會法第12條規定,年滿16歲的工人都有加入工會的權利與義務,這項規定被稱做「強制入會」。這個說法其實並不太恰當,因為在現實的工會運作中,並不是所有具會員資格的工人都加入了工會,國家也沒有落實相關的法令,並處罰阻撓勞工加入工會的資方。在自主工運興起後,國民黨政府就一直希望把「強制入會」改為「自由入會」,目的當然是希望削弱工會的實力,讓工會更不具代表性。在勞工團體的反對下,這個企圖至今未能得逞。
「自由入會」制是假個人自由之名,行破壞工會團結之實
民進黨執政後,仍繼續推動「自由入會」,只是這次抹上了「進步」的色彩:勞委會以所謂「保障勞工結社自由,落實工會組織自由化」的理由,訂定兩年落日條款,將工會於兩年後改為自由入會。我們認為,目前工會實力不夠,勞資力量對比懸殊,國家又不願嚴懲資方對工會的打壓(所謂「不當勞動行為」),貿然實施自由入會制,將會使許多工會更難抵擋資方的打壓與干涉。就在所謂「強制入會」下,資方仍不斷地干預工會事務,威脅利誘勞工不參加工會,自由入會將會使問題更加嚴重,當大批勞工無法參加工會時,工會的代表性與實力將大為削弱。所謂的「結社自由」將只是打擊工會團結權的糖衣毒藥。
目前,強制入會雖然沒有真正落實,卻是勞工對抗資方分化工會企圖的憑藉,也是消除部份勞工不加入工會,卻想坐享工會福利、權益的搭便車心態的手段之一。個別的勞工絕對無法抵擋資方的壓迫,只有組織起來才可能有力量,所以要真正的保障勞工,就是要讓勞工能有強大穩固的集體力量,我們要的是集體的自由,是讓勞工有自由去選擇最能團結壯大的組織形式,而不是拿「個人自由」的虛假口號來欺騙勞工。
第二大問題:剝奪、限制勞工罷工權,強行取消工會最後防線
罷工、怠工等團體行動權,是勞工能夠與資方抗衡的根本憑藉。這些權利一旦被剝奪,勞工就算能組織工會,其作用也大大降低。在許多有工運傳統的國家,罷工根本是稀鬆平常的事情,從政府僱員到私人企業勞工,包括民生公用事業、醫療事業、教師在內,罷工都是解決勞資爭議或挑戰國家不當政策的重要手段,為了社會進步,許多民眾也忍受罷工帶來的不便。長期以來,台灣統治者卻將罷工視為洪水猛獸,想盡各種方法來加以限制。
在現行的工會法和勞資爭議處理法中,怠工被明令禁止,而罷工則被限定在個別企業廠場的勞資關係中,先排除了工會彼此聲援的同盟罷工和反對政府傷害勞工的不當政策,針對國家權力的罷工行為。同時罷工被定義為只是勞工消極的不工作,而那些讓罷工得以有效進行的行為(如罷工糾察、工廠圍堵等)都排除在外,大大的窄化了罷工的意義。在個別企業廠場的勞資爭議中,又規定只有調整事項可以罷工,罷工被侷限在極為狹隘的範圍內。加上工會組織率的低落,台灣有可能行使罷工權的勞工實在微乎其微。
民進黨政府的新版本比國民黨時代的舊法更壞!
在勞委會的新修正版本中,不但沿襲戒嚴時期的惡法,又在國民黨時代的修法版本基礎上略加調整,進一步剝奪勞工罷工權。一方面,規定電力、自來水、航空管制等行業不得有罷工等爭議行為,再限制電信、大眾運輸、公共衛生、石油煉製、燃氣事業採爭議行為要有三十天冷卻期,而電信、大眾運輸、公共衛生、石油煉製、醫院、燃氣事業工會罷工,需在三日前通知僱主。除了剝奪、限制特定行業的罷工權外,更明定罷工期間僱主可以不給付工資。最後,在台灣勞資關係如此不對等,而罷工又極其困難的情況下,還賦予僱主鎖場的權力。勞委會在給勞工套上一個個緊箍咒後,還加強資本家的力量,這樣的修法還有何進步性可言呢?
第三大問題:工會組織與結盟的障礙依然存在!
工會結盟的基本精神就是工人的自主,我們要組成什麼形態的工會、組織的範圍多大、要和誰聯合、要採什麼樣的組織架構等等,都應該由工人自己自主決定,而不應由官方設下許多框框,從籌備到運作也無須官方的介入、干涉,限制工會的組織與結盟!
長期以來,工會法一直被批判為「工會戒嚴法」,是統治者用來箝制工會發展的工具。工會的組織型態以及籌組、成立、運作到進行結盟,無不受到法律層層束縛。工會力量的強大是各國都不願意見到的,但是在長期的奮鬥下,各國工人對政府的控制有了不同程度的突破。南韓的工會原本也是廠場工會,而且只有一個御用的全國總工會,現在不但成立了自主的民主勞總,也開始打破廠場工會限制,推動單一產業別工會的成立,還組成了全國性的女工工會。在北美洲,美國和加拿大的工人常常依照產業別,組織跨越國境的單一產業別工會,將美加兩國的工人組織在同一個工會裡。這些型態的工會都是在台灣不可想像的!
教師、公務員能否組織工會還是未知數!
據說結盟自由是勞委會此次修法的精神,但是我們拿工會組織和結盟自由的精神來衡量勞委會草案,可以說是完全不及格。從修法草案來看,飽受批評的原條文第四條「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在這次修法中被刪除了,表面上這似乎是個進步,但是玄機在修正版的第一條中的一段文字:「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也就是說,教師、公務員的團結權將可能適用教師法和研擬中的公務員人協會法,只能組織沒有爭議權的公務員協會、教師會,而不是有工會性質的組織!
「全國性產業工會」看得到,卻辦不到!
在修正案中,雖然打破單一縣市級、全國級總工會的限制,但是工會結盟的組織區域還是受限於官方設定的「基層——縣市級——全國級」框架中,而不是由工人自己選擇組織和結盟的基礎。新增訂了「全國性產業、職業工會」,看起來似乎能夠讓台灣工會走向各國工會的基本類型:單一產業別工會,以產業別為基礎形成強有力的單一工會,突破廠場工會的弱點。但是,要組成這樣的全國性產業工會需要會員分佈在三分之二以上縣市(=16縣市),對產業工人來說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這樣的條文完全是畫大餅,看得到,吃不到!可以說,新草案相較於舊法,雖然有了調整,勞工還是無法依照自己的需要選擇組織的基礎或是結盟的對象,工會組織和結盟的障礙依然存在!
從整體看,這是一個不折不扣的保守修法、倒退修法!
怎麼樣看待這次的勞動三法修正草案呢?從個別的條文看來,比起舊法好像有些改進,可是我們稍微想想就會發現,勞委會修正草案不但沿襲國民黨時代的惡法,同時凡是有所改進的部份,都是工運這幾年來自己爭取來的:是先有縣市和全國產總的成立,才有工會聯合組織的部份自由化,政府機關和教育事業技工工友突破法令,組成了工會,才有組織工會行業別限制的部份開放。
而在那些關係工會生存與戰鬥力的條文,如罷工權、強制入會問題都往保守退步的方向修改。當工會賴以生存的基礎被削弱,當工會得以集體捍衛勞工權益的最後武器被剝奪,那麼在會務自主、聯合組織自由化的小小改進將沒有實際意義!所以,從整體來看,這次勞動三法的修法版本是不折不扣的退步修法、保守修法,是勞動法的「改惡」!是我們必須反對的!
我們可以做什麼?
勞動三法是攸關工會生死存亡的重要法令,我們絕不能有任何輕忽之處。面對接下來的修法鬥爭,我們應該:
■利用工會各種會議與勞教機會討論勞動三法修正案的種種問題。
■聯繫其他工會,包括各上級工會,推動他們一起關心這個議題。
■製作文宣品,向工會會員們說明勞動三法修正案對勞工不利的地方。
■討論、宣傳、教育的目的當然是為了行動,也就是準備參加或發起有關抗議勞動惡法的行動。今年五一,由工會、工運團體、青年組織發動的「勞工要生存、社會要改造」大遊行,就以「保衛工會」,反對惡法為重要訴求。當然,不是五一過了,事情就結束,我們還要準備後續的行動!
■密切注意勞動三法的修法進度,在未來立法院修法時,關注立委的態度,並以此檢驗他們的立場,決定我們在年底大選投給誰!
■如果您沒有加入工會,或是您的工作場所還沒有工會,請加入或組織工會,並讓工會更健全、更有力、更民主。您需要任何協助,請與本刊聯絡。
如果您需要勞委會版的勞動三法草案,或是想進一步了解這些法案的問題,請與本刊聯絡。
分類:台灣工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