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自由權會鼓勵性濫交嗎?」
小橋
《先驅》第30期,1994年8月
墮胎自由權與性濫交是兩件性質不同的事。兩者沒有必然關係,前者是一種個人權利,後者則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我們認為,女性有權自由決定自己身體的問題,包括生育問題。墮胎自由是指如果一個女性在不想生育的情況下懷孕,她可以很方便地獲得安全而有效的人工流產服務而毋須冒著生命危險進行非法墮胎。
性濫交是一個成因複雜的社會現象,如果簡單說有墮胎自由就是鼓勵性濫交,這根本與事實不符。因為現時本港沒有墮胎自由,但性濫交現象卻日趨嚴重。再看看中國大陸吧,在未實行改革開放之前,已婚女子都享有墮胎自由權,但那時中國並沒有性濫交現象。這說明性濫交是由其他因素引發,與墮胎自由無直接關係。
「但有了墮胎自由,豈不使性濫交更趨嚴重?」
首先,這個提法就已不是涉及權利本身合理與否的問題,而是涉及權利是否運用得當的問題了。但當一個人被賦予某種權利,並不保証他在任何時候都運用得當的,運用不當就可能產生許多壞後果。但這並不能作為否定人們享有這個權利的依據。正如我們贊成夫妻有離婚自由權,但不是提倡離婚一樣。
如果說,墮胎自由會使性濫交更嚴重,那即是說前者對後者有助長的作用了。那麼要解決性濫交的問題,首先要做的應該是找出箇中原因,然後對症下藥才是根治之道,限制或根本否定個人自由權是本末倒置的做法,那只會間接幫助統治者壓制人民的自由權利,對人民一點好處也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