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期

香港需要一個堅決的民主派

香港需要一個堅決的民主派

向青

新苗雙月刊第13期1989年11月

今年五六月間,港人曾熱烈支持內地的民主運動,港人本身的民主意識顯著地提高了。六四大屠殺之後,港人深刻感覺到無法接受北京代理人的統治,因此普遍要求基本法的政制部份加強對民主自治的保障。在這樣的形勢下,新香港聯盟拋出那個明目張膽地反民主、反進步的「一會兩局」方案,引起了廣泛的反對,只有中國官方大加讚賞。奇怪的是,香港許多民主派的頭面人物的反應,竟不是加強民主立場去同「一會兩局」方案抗爭,而是把原先已經很不徹底的一九零人方案修改為更低一級的「四四二」方案,企圖在這個基礎上建立起「港人共識」,憑這樣的共識去爭取中國官方採納。看來,這些先生們整天鼓吹著的「民主就是妥協」還不是他們的信仰,他們真正信仰大概是「妥協就是民主」,「退讓就是民主」吧!

兩院制和功能選舉

「一會兩局」方案的特點,一方面是採用原始的兩院制,另方面是永久地保證少數職業(功能)界別的特權。這是比過去討論過的所有方案都更反對民主,更落後的方案。我們早已指出過:香港許多上層人士在各方面都極力追上世界最新的潮流,只有在政治上,尤其是在政治體制上,卻認為十九世紀的東西是最可貴的。現在又多了一個例子。

大家知道,議會兩院制向來是對平民的政治權利的限制。歐洲歷史上,在平民的經過長期的奮鬥(包括流血的革命鬥爭),終於迫使專制統治者接受立憲政制,承認民選的議會的權力之後,統治者為了限制民選的議會的權力,就用那個由貴族和上層教士所組成的上議院來牽制平民選舉的下議院。兩院制的的起源就是這樣。往後議會民主制的繼續發展,主要就是一方面選舉權日益普及(取消財產限制,教育水平限制,性別限制等等),另方面下議院的權力逐漸擴大,壓倒上議院。大約二十世紀以來,傳統的兩院制很難再被人接受了。那些仍舊保留兩院制的國家,一般都把上議院改選,消除了它的貴族色彩。現在許多國家的上議院都和下議院一樣由普選產生,不過上議院議員的資格較高,因此,在理論上可以說上議院是代表人民對國家事務作更慎重的考慮的機關,當然也可以說是代表保守精神的機關。英國的上議院,雖然仍舊是個貴族院,但議員已經有一部份並非世襲貴族,而是只憑本人的事業成就而受封的終身貴族,也就是一些被承認有傑出成就的專業人士。同時英國上議院的立法權力比起下議院已經很小很小,根本不能否決下議院所通過的法案,最多只能使它延遲一年生效而已。

現在新香港聯盟提出「一會兩局」方案,只有「地區局」由全民普選產生,「功能局」則主要由少數被認為是特殊重要的職業人士選舉,實際上是一個貴族院,而這個貴族院的權力與下議院完全平等,兩院可以互相牽制,這不是明顯的復古嗎?

所謂功能選舉制度,在原則上是與普選制相反的,它保障少數人有超越大多數公民的政治特權,在效果上同過去時代流行的對選舉權的財產限制和教育水平限制一樣,都是用法律正式保證資產階級對普羅大眾施行專政。這種制度早已被當代世界的民主潮流否定了。在基本法草案初稿裏面,本來規定將來特區的立法機關永久採用「混合選舉」辦法,這就是說,永久保持局部採用功能選舉制。在港人強烈反對的壓力下,今年二月所公佈的草案作了修改。雖然規定香港特區成立後,初期仍舊以功能選舉制度為主,卻同時規定了「循序漸進」地過渡到普選制,而以完全採用普選制為最後目標。現在新香港聯盟提出「一會兩局」方案,分明是一種倒退和反動的努力。如果羅德丞那幫人把他們的組織稱為舊香港聯盟,倒符合旗幟鮮明的原則。

「四四二」方案和港人共識

匯點、太平山學會和民主民生協會等民主派組織都支持「四四二」新方案,這同樣是引人注目的倒退行動。一九零人方案主張香港特區第一屆立法會至少有一半議席直接普選,現在他們只要求十分之四直接普選,其餘十分之四功能選舉,十分之二區域組織選舉。這要求比行政局和立法局議員的「兩局共識」都比不上了。據說,個人常常練習倒退行動,對於健康大有裨益。我不知道這些民主派名流是否新近發現了,倒退行動對於政治組織也大有裨益。不過,毫無疑問,他們認為這樣的退讓可以促成「港人共識」,而在他們眼中,共識就是力量。差不多一年之前,我們已經分析過共識的問題,例如,我們說過:「一味叫民主派降低要求去遷就反民主的保守派,同時並不保證港人的一致意見一定被接受,這不是誘降是甚麼?如果共識那麼重要,為甚麼不去勸說保守派放棄他們那種反民主的立場,偏偏要勸民主派放棄正當的民主立場呢?」「如果溫和妥協的民主派迷戀著共識,一步步走近保守派那邊去,就大有可能超越中線,變成推向右方的壓力了。」(見「堅決民主派的答辯」)這種見解,今天似乎更值得人們考慮了。

我們必須看到:「一會兩局」這種極右的反動方案來勢洶洶地發表出來,在招致廣泛的斥責的同時,已經收到了軟化民主派的巨大效果。如果民主派的群眾大多數都接受了「四四二」方案的話,中共當局有可能最後宣佈接納這樣一個港人共識,於是給香港特區確定了一套模仿現行殖民地體制的政制。那時民主派的多數人大概會慶祝勝利,但實際上民主是勝利還是失敗了呢?

我們早已指出過,基本法草案所擬定的政制的反民主性質,不僅表現在立法會和行政長官的產生方法,還表現在行政長官享有獨裁大權而立法會居於諮詢機構的可憐地位上面,而後者更有決定性意義。只要草案所擬定那種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職能不變,即使採取全面直接普選的辦法,整個政制還是不民主的。現在那些軟弱的民主派連普選範圍都唯恐不及地自動縮減了,他們的方案即使獲勝,整個政制同「一會兩局」又有多大分別呢?「四四二」制不是同樣規定功能選舉的議員和直接普選的議員勢均力敵嗎?這種一局二制(兩種原則上相反的選舉制)同那種一會兩局比較起來,不是連議席分配的比例都簡直一樣嗎?

很可能,一會兩局方案的出籠根本就是一個陰謀,目的是引誘民主派再次把注意力僅僅集中在普選比例上,同時迫使他們在這方面也作出讓步。無論事實上有沒有陰謀,民主派的反應恰好在客觀上幫助了對方輕易得勝。

妥協和堅持原則

從事政治活動自然有時要實行妥協,不能從原則上排斥妥協。根本排斥妥協,是幼稚可笑的。但是,反過來,妥協決不是政治的唯一原則,或者最高的原則。妥協和立場堅定,並不是互相排斥的兩種態度。要有堅定的原則立場,才能夠實行必要而有益的妥協。離開了原則立場,妥協就變成了投降或者出賣。身為民主派,從事爭取民主政制,起碼要堅持全體公民都有平等的選舉權,反對一部份公民的選舉權大些,另一部份小些。少數服從多數才是民主,多數服從少數就是專制。我們要求全面實行普選,即使估計很難立刻成功,也不降低要求,不改變目標。因為,如果同意部份普選,另一部份按功能選舉,承認了少數人的特權,就等於放棄民主的原則,以後難於繼續爭取民主了。但是,如果爭取全面普選失敗,不民主的選舉制度暫時確定了的時候,我們民主派去參加那局部的普選,並不實行抵制,那自然也是妥協。但那是正當的妥協,沒有犧牲原則的妥協。在擬定新政制的時候,我們堅持民選的立法機關掌握最高權力,行政長官向它負責。即使行政長官由直接普選產生,也反對讓他獨掌大權,反對把立法機關變成他的諮詢機關。這也是民主的原則立場,所以一開始就提出來,而且永不放棄。但是,在改革早已存在的香港殖民地政制的時候,考慮到整個體制只有不多幾年就要廢除了,考慮到目前香港政府實際上允許居民享有相當大的自由,考慮到預定要來接收香港主權的中共政府是非常專制的,現在需要擬定一套幾年後實行的民主自治的新政制,考慮到中共政府對一個在英國旗下的港人自治政府的猜忌心比對港英殖民地統治的猜忌心反而大許多。考慮到這許多現實的特殊情況,我們過渡期的政制改革方面,目前限於要求立法局全面普選,而不要求完全的民主自治。這也是妥協政策。但這是正當的、沒有違反原則的妥協政策。

需要一個堅決的民主派

我們以前在其他文章裏不止一次解釋過:香港一百多年一直受著並不民主的殖民地政府統治,最近大約二十年內居民享有相當大的自由和法律保障,這些事實自然是不容否認的。但是,如果根據這些事實,就以為將來香港特區採取類似今天這樣的政制,港人的自由和種種權利也會照舊不變,那就大錯特錯了。不但英國政府的性質和中共政府的性質大不相同,而且,迫使香港政府在最近二十年內採取比較開明的政策的種種特殊條件,在九七以後根本不再存在,所以,假使不在九七年立刻建立起民主自治的新政制,以後港人的自由和種種權利就統統沒有保障,一切只能靠中共和香港的官僚以及香港的資產階級大發慈悲了。看看這些年討論九七問題時他們所表現出來那種絕頂自私和蔑視普羅大眾的態度,我們不難想像他們會是怎樣的慈悲,除非真有一位全能的上帝,一下子把他們的本性徹底改造。

香港的普羅大眾必須緊記,九七年以後我們的命運全靠我們自己來保障,自然還要靠全中國以及全世界的普羅大眾的合作和共同奮鬥。而為了讓普羅大眾的力量容易發揮出來,必須有民主的政治制度。所以,普羅大眾最迫切需要的是爭取民主。現在,以中產階級為領導的民主派,已經在基本法的決定關頭暴露出軟弱無能的本性,香港的民主前途就要看能否出現一個強有力的堅決的民主派了。這個堅決的民主派一定是以普羅大眾為主力。因為,只有普羅大眾才在實現民主的時候只有收穫,而不用擔心甚麼損失。

關於基本法的意見

我們對未來特區政制和基本法其他重要部份的意見可以簡述如下。

(1) 香港特區以特區人民代表大會為最高政權機關。所有代表一律用直接普選的方法產生。行政長官由特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向該會負責。行政長官和各級行政官員都不須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2) 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一切條文的解釋和修改權完全屬於香港特區。

(3) 關於基本法其他條文,香港特區人民代表大會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就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修改案。

(4) 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修改基本法第三章,加強對人權和自由的保障,特別要明文規定司法上的無罪假定原則,以及保障香港居民組織政黨和政黨活動的權利。

(5) 除了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宣佈戰爭狀態的情況下以外,宣佈香港特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權力屬於香港特區政府。只有特區政府不復存在,或者特區政府背叛了國家,才可以由中央政府宣佈香港特區進入緊急狀態。

(6) 修改基本法第五條,不要關於香港特區保持資本主義五十年不變的規定,改為保證香港特區對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有自主的選擇權,中央政府不干涉。

(7) 在一九九六年底或一九九七年初,由中國中央政府派員來香港,主持選舉產生香港特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以上全部意見所根據的原則,就是讓全港居民真正實行民主自治。即使將來頒佈的基本法沒有採納這些意見,我們仍舊堅持這個立場,繼續奮鬥。

由於中共當局堅持在一九九零年頒佈基本法,不肯接納延遲的要求,而在這諮詢期快要期滿的時候,港人關於政制的意見仍舊有極大的分歧,我們特別提出下述的簡化基本法,把政制問題延遲決定的建議。

我們主張刪去基本法的第四章,即政治體制那一章,而在總則裏面增加一條,規定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以港人民主自治為原則,由香港特區自行立法決定;有關的立法工作,須在特區成立後的兩年內完成。同時取消基本法草案的附件一和二,即關於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的附件。至於特區第一屆政府(連立法機關包括在內)的產生辦法,我們建議如下。特區成立時,首先設立任期兩年的臨時立法會和臨時政府,由中國中央政府在一九九六年底派員來香港主持,以盡量民主的方式產生。臨時立法會和臨時政府的職責是:第一,根據基本法和一切未經宣佈廢止的香港原有的法律和慣例,對特區施行管治;第二,主持以民主的程序立法規定香港特區的政制;第三,根據將來的有關法律,主持特區第一屆正式的政府的選舉產生。至於將來特區立法規定政制的具體程序,可以從現在起開始討論,在特區成立後的六個月內由臨時立法會決定。

我們覺得這是一個兩全其美的辦法:一方面,一個簡化了的基本法仍照原定時間表在一九九零年頒佈,其中包括了一切足以支持港人對前途有信心的主要規定。政治體制雖然沒有確定,但是港人民主自治的原則已經包括在裏面了。具體的制度交給港人以後自己決定,這點應該使絕大多數港人的信心更為加強。另方面,特別複雜而港人意見紛紜的政制問題,得到更多十年的時間去讓港人仔細考慮,這樣可以使將來規定出來的體制更完善,更符合港人的利益和願望。無論對政制問題持有甚麼意見的人,都應該可以接受而且歡迎這個遲決定的辦法。除非是極少數企圖(而且有條件)把自己的見解立刻強加給全港居民的人,誰都應該不反對這個辦法。因此,我們呼籲大眾起來,馬上集中爭取通過這個簡化基本法的方案,可以暫時放鬆對政制問題本身的討論(只須宣佈堅持原有立場就夠了)。至於基本法草案其他部份的修改,自然應該在這最後階段繼續積極爭取。

堅決奮鬥

我們知道,儘管上述簡化基本法和延遲決定政制問題的建議是非常合情合理、符合港人和全中國人民利益的,但並沒有把握得到中國當局接納。因此,自然有人會提出疑問:這樣建議有甚麼用處呢?我們的回答是:關於基本法的一切方面的一切合理要求都是一樣,並沒有把握得到接納,難道因此就一切都不敢提,沒有勇氣去堅決爭取,一味消極放棄,或者一味去揣摸統治者的意旨,順著它去發表「意見」或提出「要求」,豈不等於甘心永遠做奴隸,只有祈禱主人大發慈悲嗎?我們要爭取民主,就要拿出國家主人翁的氣概,敢於堅持自己的正當權利,敢於為取得正當權利而同那些篡國奪權的統治者作必要的對抗。我們堅持自己正當的立場,盡力提出最合理最妥當的辦法,即使不能馬上得到實現,至少也可以取得更多群眾支持,提高大眾的認識,為將來的成功增加幾分有利的條件。這無論如何也勝過向專制統治者投降,或者默認人家強加給我們的違反我們利益和願望的一切。

一九八九年九月廿五日

分類:第13期, 政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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