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團體聯署聲明
《先驅》第65期,2002年(秋)
我們一群民間團體,包括了關注婦女、勞工、基層、社區、宗教、少數族群等群體權益的組織,就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23條進行有關顛覆國家等罪行立法,表達我們的強烈反對!我們認為,現時特區政府應該做的,乃是根據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規定加強對香港市民的人權保障,而非反過來藉《基本法》23條立法來剝奪市民的權利和自由。
我們擔心,特區政府會藉《基本法》23條有關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規定進行立法時,將內地以「維護國家安全」之名箝制任何反對聲音、打壓公民社會的行為引入香港,剝奪市民的人權保障。我們更憂慮,《基本法》23條的立法將引入「以言入罪」式的罪行,嚴重損害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對此,我們表示強烈譴責!
我們亦不能接受《基本法》23條中有關對本地民間團體與外國政治團體聯繫的規限,任何對民間團體和平及自主活動的規限均違反基本人權保障中的「結社自由」及「言論自由」,更會削弱市民透過民間團體參與公共事務及維護其應有權益的空間。我們認為,《基本法》23條立法後,更會製造社會上的白色恐怖,阻礙公民社會的健康發展,特別是嚴重威脅到思想、信仰、新聞、言論、文化創作、資訊、學術研究、結社等種種自由,從根本上令香港的社會變質。
此外,我們亦質疑特區政府在未諮詢港人意見前先秘密與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內容進行協商的做法;我們認為,特區政府此舉違反《基本法》中賦予特區「自行立法」的規定,亦破壞「高度自治」原則,對此我們深表遺憾!
我們一群民間團體認為,現時香港已有足夠法例處理損害公眾利益及有即時危害性的暴力行為,故此沒有必要進行有關《基本法》23條的立法以壓制市民的人權空間;因此,我們重申反對任何違反人權的《基本法》23條立法!
在惡法面前,我們將繼續抗爭到底!
2002年9月19日,聯署團體包括先驅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