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宇凡
《先驅》第60期,2001年(夏)
匯豐宣佈向小存戶收費之後,迄今已有六萬存戶取消戶口以表不滿。但政府至今毫無打算出面干預以保障小存戶。消委會則安慰小存戶,說現在仍有選擇。但是這種安慰意義甚小,這或者因為事實上許多人沒有選擇(例如僱主固定在匯豐發薪水),或者因為不收費的中小銀行分行太少,或者因為即使現在不收費的中小銀行也不會保証以後不收。
另一方面,一些工商領袖、經濟學家卻出來為銀行收費辯護,否認銀行有社會責任保障小存戶「免費」享用銀行服務。銀行界與高官強調「這是商業決定」、「我們要向股東負責」,說穿了其實同前者一個調。
已經有人指出,匯豐一直享有許多特權,所以要它負起照顧小存戶無力負擔費用的義務,並不過份。在殖民時代,匯豐一直被政府委托為中央銀行,並從中有許多好處。在後過渡期,匯豐的央行角色淡出,但是至今仍保留不少法定的或事實上的特權,包括發鈔、結算銀行及政府的銀行等。這些都大大有助於其商譽及經營。既享特權,哪能不負起碼義務?
說過去小存戶「免費」享用銀行服務,根本荒謬。試問過去銀行少給小存戶的利息又怎樣計算?消委會在1994年一份研究報告指出,香港銀行的息差(貸款與存款利息的差額),由於存在利息協議(實為壟斷手法),平均比外國高1.65%-1.79%。消委會估計,以1991年為例,存戶因此損失51.7億-74億港元利息收入,佔GDP差不多1%。正因如此,當年消委會才要求政府取消利率協議。消委會想不到的是,銀行決不會甘願其壟斷利潤消失,所以協議一取消,銀行就立即反撲,向小存戶開刀,並且恐怕陸續還有新招。(其實當年銀行已經威脅過,協議一取消就會這樣做,但消委會卻對之掉以輕心。)
消委會的報告還指出,香港銀行過去的收費並不比外國低。以英國為例,申請提款卡及其更換、兌換硬幣、發出客戶存款証明、三個月內取消存款戶口等,通通不收費,但香港不少銀行都收。
歷史上的「企業的社會責任」
新自由主義的經濟學大師佛利民說過,企業的責任就是賺錢;它對社會並不負甚麼責任。他在香港的徒子徒孫不過是重彈老調而已。但是企業的歷史卻表明事情並非那麼簡單。
經濟學教科書總是這樣追溯企業的歷史:首先是獨資經營,但其缺點是資本不足,於是聰明的企業家很快想出合伙經營;但同一邏輯不久又推動合伙經營演變為有限責任公司以至上市股份公司,即現代意義上的企業。這種歷史解釋的好處(對資本家而言是好處)──是把企業的起源與發展解釋為純粹基於資本家的私人之間的合約關係,與政府及社會都無關。據此,自然談不上甚麼企業的社會責任了。
但這並非歷史,而是創作出來的童話故事。事實是企業是公共權力(首先是立法機構)的產物。合伙經營可以追溯到古代,但是現代有限責任公司卻只有幾百年歷史。在合伙經營與現代企業之間,為一道深深的歷史鴻溝所隔斷。在英國,「公司」本身是皇權在十七世紀的一種特許經營。在美國,獨立戰爭後,在民主改造了政治制度之餘,同時亦改造了企業的權力來源:企業不再是皇權的產物,而是民選的立法機關的產物。既然如此,則企業除追求自身的盈利之外,當然負有某些社會責任。例如1834年的賓夕凡尼亞州的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企業組成時是甚麼,就是甚麼。它是法律的產物,並且可以由立法機關按照最有益於普遍利益而自由修改法律。」
當時許多州法律都對企業的經營項目及年限設立規定;年限多是廿年,而對銀行特別嚴格,有時只有幾年。許多州拒絕給予企業董事以有限責任,恐怕這會過份保護富豪。如果企業經營不符合公共利益,其經營權可被終止,或屆滿時不予延續。1791年有一位州議員麥迪遜──後來就任總統──就曾在議會反對給予一間銀行以經營權,理由是「這些企業太強大,已經獨立於人民之外」。1832年美國的傑克遜總統也曾否決延長美國第二銀行的經營權。
美國1860-64年的內戰之後,一個新時代出現了。隨著經濟繁榮而來的,是日益強大的資產階級。在一些重要經濟部門已經開始出現寡頭壟斷。羽翼豐滿的資產階級已經不願再受到公共權力的限制了。他們大力推動廢除限制,取消人民的民主監督權。從前有限責任是小心地按個別情況給予的,現在變成了企業的普遍權利;從前企業被視為公共權力的產物,但1886年最高法院卻宣判企業作為「法人」享有同人一樣的一切「天賦人權」,因此其生與死都不能讓公共權力干涉。資產階級的這些反動都曾遭到勞動者及正直的民主派的反對(曾有工人反對給予企業主以有限責任,因為這樣方便企業主借企業破產而不付工資),但總是以前者的勝利告終。從前的民主與企業法律制度雖非完善(所謂民主,也是要大打折扣的,因為窮人、黑人與婦女都沒有選舉權),但多少使企業主受到一點公眾監督,而現在呢,企業主可以基本擺脫公共監督,而企業也就成為純粹「私人」企業了。這個過程在歐陸也是基本一樣的。
廿世紀卅年代的大蕭條使資產階級相當程度喪失了對「不受干預的自由企業制度」的信心。戰後歐美各國誰也不敢搞自由放任,對銀行尤其如此。這是國家大舉干預市場的年代。與此相應的是,有關企業須負社會責任的見解又一次抬頭,盡管這一次由於整個社會結構上已經同百多年前大不相同、因而實際意義更小。國家干預在某些方面限制了企業經營,但在更大範圍內卻又促進企業的發展(只要舉出政府軍事訂單對財團的意義就夠了)。所以,這個干預時代也是企業進一步發展為跨國公司的時代。所以,當這些跨國巨獸在七十年代碰上廣泛的經濟危機時,即變臉反撲,決心推翻一切多少不利資本剝削的市場管制,不要負任何社會責任(除了交那不斷減少的利得稅),實在既毫不奇怪,又易如反掌。
香港匯豐銀行之從頭起得到殖民地政府扶助,是人盡皆知的。當香港華人連丁點普選權都沒有的時候,匯豐大班就已一直與港督並排坐在行政局內開會了。說它的成功完全由於私人企業的努力,實在是開玩笑。
私有產權的真真假假
資產階級越強大,越愛鼓吹私人企業無社會責任論,據說因為企業是私人財產,與社會無關。諷刺的是,資產階級之所以強大起來,恰恰不是僅靠自有資本而發財。僅靠自有資本根本不可能發那麼大的財。自從十九世紀下半葉以來,隨著上市股份公司的大幅發展,所謂「私人財產」一詞已經日益失去原來意義,因為這些公司的大股東之所以能發大財,恰恰是因為他們能以極低代價支配小股東的巨量的財產以為己用;大股東的股權即使只有20%,但是已可令他支配無數小股東的財產。到了今天,這種靠別人金錢來發自己的財的現象更是有增無已。到處泛濫的投資基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醫療基金,其大股東與董事們莫不靠別人的養老金、棺材本、儲蓄來發財。說這些企業純粹是私人企業,簡直是對廣大小股東與普通受薪階級的強姦。
至於銀行,就更不能說它純粹是私人財產,因此與社會無關了。銀行是社會資金的供應者與需求者之間的中間人;它把巨量的、分散的資金集中起來轉貸出去,並從中發財。銀行本身能夠這樣做,是以整個社會的信用制度,法律制度及經濟制度為前提的;沒有後者的支持,就根本不可能讓銀行擔當資金供求的中介人角色。既從社會獲得支持才能經營,豈能不負社會責任?銀行家這時會和顏悅色地道:不對,因為我們並非無償使用存款。如果說甚麼社會責任,這一責任我們已經負過了,已經反映在我們付給存戶的利息上了。這位銀行家沒有告訴你的是,他支付的只是一筆利息支出,但他所獲得的,卻不只一筆,而是兩筆:一筆是存貸息差,另一筆則是把分散的存款集中起來之後所形成的資金上的規模經濟:只要不發生擠提,銀行家可以把大部份存款轉貸,並且通過資金的循環作用來創造幾倍於原有存款的銀行存款。正因為銀行這種特殊重要的功能,所以才會被稱為「社會經濟上的制高點」。但由於這種機制只有在信用制度能維持的前提下才能發揮,而信用制度本身又離不開政府中央銀行的保證(所謂最後貸款人的角色),所以這也是銀行所受到的監管往往比一般企業嚴格的原因。說銀行是純粹私人企業,與社會無關,實在大錯特錯。
結語
「企業無社會責任」論,說穿了,不過是大資本家一面要依賴政府提供資本營運所需要的一切社會成本、依賴廣大的小股東及普通市民的錢來發財,一面卻絲毫不願回饋社會大眾的刻薄咀臉而已。而資本越發展為壟斷資本,咀臉就更其醜惡,並因此引起越來越大的公憤。在這種壓力下,現在也開始有一些跨國公司吸收教訓,也大力提倡「企業的社會責任」;一些民間團體有見及此,也紛紛向有良心的企業家發出誠懇的呼籲,希望企業家體察民情。甚麼「企業行為守則」、「社會責任8000」等等,便沸沸揚揚起來。其實,這一切都不過是公關手段,因為這些「運動」都是依靠企業自己自願推行,對企業並無真正約束力。普羅大眾需要的,是建立一個普羅大眾自己的民選政府及各種自主團體,只有這樣才能通過它們去迫使企業主履行其應有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