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化 編譯
《先驅》第54期,1999年11月
私有化一詞含有多方面意義。我們這裡的定義從寬,包括了:把公營企業或資產的全部或局部賣給私人;把公營事業外判;把政府部門按競爭性及削減成本的方式重組。具體方法包括:
(一)把公營資產全部或局部賣給私人公司,又或是把股份上市出售;
(二)把服務外判。這種方式的私有化雖然沒有乾脆出售公產,但其控制權則透過合約落入私商手中。合約用競投獲得,通常是價低者得;
(三)對公營服務的種種監管加以撤消。特別是對那些已出售的壟斷性企業會這樣做;
(四)公司化。這種方式不涉及買賣公產,但是按私人公司結構去重組公營服務。有時同一公司各部門間的相互服務也當成買賣關係,這就是所謂企業的「內部市場」。
(轉載自Asian Labour Update, May / Aug 1999, 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