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期

香港貧窮問題的現況及對策

基督徒關注貧窮聯席

《先驅》第49期,19988

編者按:本文是節錄自基督徒關注貧窮聯席月前所發表的兩篇文章:《對各政黨參選政綱中收入保障策略的意見的初步報告》及《立法會選舉後貧富問題能否改善》。

 

本港的貧富懸殊問題非常嚴重,堅尼系數由1971年的0.430,一直上升至1996年的0.518,全港收入最少之一成家庭,其住戶收入佔整體收入的百份比由1971年的2.3%減至1996年的1.1%。綜合多份學術報告的研究顯示,香港的貧窮人口約有60萬至80萬人,佔整體人口約一成,比中國大陸的情況更為惡劣。

就業貧窮

根據香港社會保障學會的資料顯示,九七年每月收入在國際貧窮線即工資中位數一半以下的工人超過三十萬,比九三年時增加七成,為同期勞動人口增幅的六倍,同期非技術工人工資更呈負增長1.18%,經理及行政級人員的薪酬卻大幅增長三成,反映低收入人士的比例正急速地增加,工作條件持續惡化,就業也不能脫離貧窮。造成就業貧窮的主因,是由於在勞動市場方面,工資額的釐定方面名義上是以勞資雙方自由訂立僱傭契約為大原則,政府並無制定保障工資起碼標準的法律。這種政策忽略了工業萎縮和失業問題等現象,均加劇了僱傭關係間的權力懸殊,給予資方壓低一般工人工作待遇的優勢。

失業問題

港府官方最新公佈的失業率為百份之三點九,涉及十二萬人,為十五年來最高數字。官方數字常被民間團體批評為有壓低及淡化失業情況之嫌,如只算於統計前一個月內有積極求職的人士、視年長者失業為退休、忽略家庭內婦女的隱性失業等。無論如何,縱使香港的失業數字表面看來比西方一些所謂先進國家還要低,我們不應忽略那些國家一般都有設立較為全面的失業保險及失業援助的制度,但香港卻一直並無任何較為完善的制度保障失業,九七年時領取綜援的失業人士只佔總失業人數一成,一方面反映失業並不是一個市民攝取利益的身份,亦反映現時的綜援制度因對申請者產生巨大的標籤而令絕大部份有需要的失業人士卻步。當失業問題已經徹底由個人模式變為結構性,包括社會變遷帶來的社會成本(如經濟結構轉型)、各種形式的歧視剝奪就業機會、沒有法例保障受無理解僱的僱員享有復職權等,政府作為公眾的委托人,實在有責任為失業者給予應有的補償。

年長者貧窮

60歲以上的年長者共有85萬人,但卻有二成半(21萬)人貧窮,情況使人吃驚。造成年長者貧窮的主因,一方面是勞動力市場上的年齡歧視,壓低年長者的工作待遇。60 歲以上年長者的平均工資只佔中位工資的五成。另一方面,本港從來並無退休保障制度,而超過十萬貧窮年長者也沒有申請綜緩,反映目前的資格審查過程充滿標籤,令有需要的年長者卻步。至於政府的強制性私營公積金計劃,除了不能為現時僱員提供即時的退休保障外,也無法為大部份的僱員提供足夠的退休保障。由於這項計劃與入息水平掛勾,愈高職位的僱員便愈能夠把退休前在資源分配上的優勢延續到退休之後,相反,在勞動市場的弱勢群體,包括低收入的僱員、一般受僱婦女、家庭主婦、傷殘人士等並未能從此計劃中受惠。

婦女貧窮

對基層婦女來說,除了工作機會和收入不足外,還往往要負擔起無償的家務勞動,成為經濟依賴者,造成婦女貧窮化的現象。九一年至九七年間綜緩個案單親、低收入和失業三個組別數目分別激增三至七倍,婦女佔了大多數。另一方面,在前述三十萬就業貧窮人士當中,有八成為女性,原因是同工不同酬現象十分普遍,女性平均只佔男性工資七成,在非技術工人當中更只佔五成,即約每月收入四千元,遑論維持家庭生活,而很多傳統上以聘請女性為主的服務行業均為職位設立年齡上限,反映僱主仍以單一標準(「年青貌美」)來衡量女性的價值,將女性的外表視為商品,剝削婦女的就業機會。

收入保障策略的分析

過去幾年間,本地的生產總值持續增長,但貧窮人數卻以倍數增長,反映過往政府的積極不干預政策對貧窮現象的消除缺乏效能。當前香港的實況是:退休保障極度不足、沒有任何失業保障、基層工人工資過低、婦女貧窮嚴重,最重要的是,本港的貧窮問題已徹底由個人模式變為結構性,包括社會變遷帶來的社會成本(如經濟結構轉型造成的失業等),歧視對就業機會和工作條件的分割等,有強烈理由要求政府積極去承擔、應付和補償基層市民遭受的苦難,而收入保障更成為任何政黨政綱中應付貧窮困境的不可缺少的政策範疇。

一般認為,政府的收入保障主要有以下三類的策略

一、全民性;給予符合條件者款項以滿足其需要,而無須經濟能力審核或理會其供款條件。這種方式最能體現基本的公民權利精神,亦最有潛能矯正不平等的資源分配情況;

二、市場成就性:領取資格及保障水平與勞動力市場的參與及收入水平掛勾,將勞動局限為用工資形式支付的的經濟活動,為符合供款時間及提取條件的僱員提供保障。例子如強制性私營公積金計劃,把退休保障水平同勞動力市場的地位和收入掛勾,延續不公平的財富分配,除了不能為現時年長者提供即時的退休保障外,也無法為大部份的市民包括低收入工人、家庭主婦、傷殘人士等提供退休保障;

三、剩餘性:援助被經濟能力審核界定為合乎資格的申請人,這種策略很多時被視為是對「最不能自助者」的救濟,他/她們好像只配獲得剩餘的資源,而過程又往往對申請者充滿標籤,有需要人士為了保存尊嚴寧願不去申請,因此期望它能解決貧窮問題是不設實際的。本港的綜援制度一直以來就是一個這樣的制度。

收入保障策略的主要目的,應是糾正積極不干預政策下所掩蓋的資源不平等分配,因此評估各種策略的標準,應是它們在多大程度上容許個人或家庭可以享有一個最起碼的合理生活水平。上述原則上以「策略一」最能符合這種社會滿足的原則,「策略二」次之,而「策略三」則由於它的最終目的是要限制需要,因此最不能符合。不過,對婦女來說,是否能夠改變因傳統性別分工下家務勞動造成的經濟依賴,及是否能夠享有同工同酬及平等就業機會的措施,對改變她們的貧窮狀況同樣重要。此外,政府除了透過公共開支再分配市場運作時產生的資源外,也應該透過勞工政策直接約制僱傭條件的方式去保障勞工的基本生活。

分類:第49期, 政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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