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文獻

先驅社 立法會新界西選區競選政綱(1998)

候選人━━林致良

I.總綱

香港普羅大眾的生活日益明顯地惡化,中共一手包辦成立的特區政府繼承港英殖民地政府的立場,標榜不干預市場經濟的路線,實際上是驅使普羅大眾互相爭奪那日益缺少的飯碗,而放任大財團操縱經濟命脈,無限度地投機發財。普羅大眾想根本改變命運,只能靠大眾本身的集體奮鬥,從維護生活水平開始,一步步積聚力量,最後達致在整個社會上當家作主。

1)政府有責任保障普羅大眾的就業權利和生活水平。反對偏袒財團,反對經濟上的「自由放任」政策。

2)廢除現行法例中一切違反人權和自由原則的規定。

3)用一人一票的平等普選方式產生港人代表大會,重新制定民主自治的基本法。行政首長向議會負責。民眾有罷免權和全民表決權。

4)全國人大的港區代表如何產生,由港區人民自行用民主方式規定。

5)國家主權屬於全體人民,廢除一黨專政。保障人民有充份的政治自由,包括組織工會、農會、政黨等各種團體的自由,包括人民有權主張打倒執政者。一切政黨有權平等競爭。

6)社會經濟的最高管理權歸於人民大眾。反對官僚命令指揮一切的經濟制度;也反對化公為私,反對讓金錢勢力支配人民生活的制度。

7)一切民族和地區都有民主自決權。反對武力強迫的統一。大陸和台灣的統一,要在民主和雙方自願的基礎上實現。

II.香港政綱細目

A)受薪階級

1.訂立8小時工作制(每周工作40小時)而工資不減,以便保護僱員健康及騰出職位吸納失業者。

2.增聘人手,擴展及改善公共服務。政府興辦公營事業,提供就業機會。

3.所有政府部門以及政府全資或局部擁有的公營事業均不得將固定職位改為外判。

4.設立失業救濟金。訂立法例:凡受僱滿三個月者被解僱均有補償。時間愈長,補償愈多。

5.訂立起碼工資制,並規定按通脹及經濟增長調整。

6.僱員有權委託任何團體或個人為代表向資方談判。

7.取消「418」(註)規定,讓所有僱員均受勞工法例保障。

8.恢復特區政府廢除的三條勞工法例(《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防止歧視職工會條例》、《職工會條例》)。

9.廢除輸入外勞制度。某行業確有勞力不足時,可以相應增加有關的移民配額。

10.保護現有外勞的一切合法權益,反對超級剝削。港工外工團結一致,爭取改善待遇。

(註)根據現行勞工法例,工人為同一僱主工作滿四星期,每星期工作不少於十八小時,才受到勞工法例保障。

B)房屋及土地

1)政府停止出售住宅用地,改為用以大建高質素公屋及居屋,迅速全面滿足中下階層的住屋需求。

2)保障公屋居民現有的居住權,反對任何重新甄別。

3)凍結公屋租金五年。全面管制私人樓宇租金。

4)維護廉租公屋政策,停止出售公屋。

C)稅收、公共開支及公用事業

1)開徵資產增值稅,限制暴利及投機。

2)財政預算為大眾生活服務,反對長期保持大量盈餘。

3)再提高個人免稅額,免稅額每年隨經濟增長及通脹調整。

4)實行累進稅制,讓富人負擔較高稅率。

5)各種公共服務的收費只可減少,不可增加。

6)反對將醫療、郵政等公營事業私營化。

7)凍結公用事業收費。

8)縮減待遇不平等,減低高官及公營事業的最高管理層的薪金。

D)青年與教育

1)所有受資助學校一律母語教學。

2)提高教育質素:中小學每班不超過25人,教師每週授課不超過25節。全面落實每校一社工的政策。

3)保障學生人權,反對過份苛細、無理干預學生自由的校規。

4)學生有組織學生會和討論政治的自由。

5)在學校中有傳播政治訊息的自由。

6)在各級學校,宗教課自由選修。

7)全面推行性教育。

8)撤消大專學費與成本掛鉤的政策。

9)政府全面資助學前教育。

10)校政由全體教職員決定。反對校長及校董會專權。

E)婦女及兒童

1)政府負責為婦女提供充份的就業機會。

2)修改現行勞工法例,保障在職婦女權益:

a)實行全薪分娩假,並由現時的10星期增至12星期;

b)設立配偶有薪陪月假;

c)設立有薪月經假。

3)政府提供收費低廉而充足的各種托兒服務。

4)婦女有墮胎自由權。

5)港人在內地的子女一律有權居港及享有一切公民權利,核實身份由特區政府自己進行。

F)社會福利

1)滿60歲即可領養老金;養老金由稅收支付,市民不需供款。反對強制性私營公積金計劃。

2)社會福利開支不能減少,每年的增幅不能少於通貨膨脹。

3)提高綜援金額,讓綜援人士達至有尊嚴的生活水平。

4)增加老人、弱能人士、精神病康復者的院舍宿位,提高對老人中心及青少年中心的資助,改善服務水平。

5)任何對現行福利資助方法的改動必須得到服務使用者、前線工作者和服務機構的同意。

G)環保

1)減低空氣、噪音等污染,發展低污染的集體運輸系統。

2)推行再循環政策,盡量減少廢料。

3)保護郊野公園及動植物保護區。反對改建為高爾夫球場或房屋區。

4)反對核能發電;未建停建,已建停產。

5)停止在維港填海。

22/3/1998修改稿

保障就業政府有責 大眾生活不容壓低

普羅權益擺第一位 國家主權屬於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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