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驅》第52期,1999年5月
我是來自福建晉江的女孩,叫劉秀珍(假名),出生於1974年1月3日。
我於1980年隨父母親開始申請來港,但由於政府規定每次來港時家長僅可帶一個子女,母親只好帶年僅14歲的姐姐來港,而父親來時,又因弟弟最為年幼,便帶弟弟來港。從此,留下我和哥哥相依為命。
記得母親剛來港時,我年僅9歲。雖然是年幼無知,但我猶記得分離時那心酸的情景,我哭著、喊著要媽媽,知道從此再難見母親,一家人從此再難團聚,加上父親要擔當家庭的重任,長年在外,只有在空閒之時才可回家探望我們,我雖有哥哥,由於男孩子較粗心,我只有學扮堅強,很多事都得自己去解決。特別是在父親來港之後,雖然我們已長大成人,但所有的事都得我去處理。猶記得有一次,只有我一個人在家,不知怎麼竟生了一場大病。我多次獨自四處求醫,卻總不見效。父母親每每打電話回大陸,一拿起聽筒,我早已泣不成聲、語不成調,這可急壞了家人,本就體弱多病的母親被這一急,也病倒了。香港、大陸兩地備受心理、精神煎熬。
這十幾年來,我最怕的就是過年過節,更是不敢、也不願見到別人一家團聚的溫馨場面,以免心酸落淚。每個中秋節,望著圓月,我總會想,又是月圓之時,而我和家人何時才會「圓」呢?每每魂牽夢縈的總是家人的面容;每每半夜醒來,總會想起往日一家團聚時的溫馨畫面、分離時的痛苦、心酸,常常讓我淚濕枕中。此次,由於母親身體欠安,基於為人子女應盡考道的心情,我於1998年11月24日踏入香港探望母親。
根據終審庭的判決,及依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享有居港權,我母親已是香港永久居民,我亦享有這種權利。但在判決之後,又臨過年之際,家家團聚,共敘天倫,入境處卻要我即時離港,孤伶伶一個人踏上回鄉之路,再次承受分離的痛,承受沒家人團聚、吃團年飯的苦。試問,誰人無父母?誰人無子女?誰又願承受骨肉分離,家人離散呢?為此,我才向法援署申請法援。
從沒想過,在這平凡的一生中,我會來此。這也許會是我這一生中最難忘的一件事,但並不是我所想這樣,我只希望,能早日與家人團聚、照顧父母親,以享天倫之樂。
99.2.11書於香港政府總部門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