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驅社
《先驅》第44期,1997年6月
特首董建華所建議對於公安條例和社團條例的修訂,是完全不能接受的。如果實行起來,只會進一步方便官僚統治者任意剝奪正當的遊行自由和結社自由,使港人大眾連向政府公開表示不滿和提出要求都飽受壓制,而正當的政治活動權利尤其大受威脅。
香港居民舉行公眾遊行的自由,事實上一步步放寬已有十多年。到了1995年,更在法律上正式取消了遊行必須申領牌照的規定,改為只須通知警方。這些年來,港人舉行過許許多多、大大小小的遊行,對於公眾利益並無損害。相反,絕大多數市民都覺得這代表明顯的進步,是值得港人珍惜和自傲的情況。香港擺脫殖民地政府的統治,回歸祖國後,理應對公民自由給予更充份的保障。現在特首董建華反而迫不及待地要來重訂遊行必須領牌的法例,侵奪港人原有的自由權利,這種倒行逆施,理應受到市民大眾強烈的反對。
讓政府官員有權拒絕社團註冊的制度,實質上等於把結社自由變成空話。官老爺的自由和威風比殖民地末期更有保障,而普通市民只有得到官老爺恩准才可結社。
他們取消結社自由的藉口,是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等等。其實,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在基本法和刑法中早有充份的保障,毫無理由要靠取消結社自由來保障。
不應由於某某官員相信一個市民會破壞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就剝奪他們的自由權。要在那市民真正有了破壞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的行為之後,才可以把他檢椌,再經審判定罪,然後才可施行刑罰(剝奪自由或其他刑罰)。這是很明白的道理,也是很淺白的法律知識。根據同一道理,倘若某一社團真正有了破壞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的行為,當局自然有權把它檢控,但是沒有道理僅僅因為某某官員相信某個社團會破壞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就禁止它成立或繼續存在。這類可以稱為預防性質的刑罰,正是無法無天的專制統治的特徵,與人權和法治的精神不能並存。所以,現在特首建議訂立這些惡法,表示他要使政府取得踐踏人權和法治的充份便利。
認為社團接受外國方面的財政資助或與外國政治組織有聯繫就是破壞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也是毫無道理的。中國政府同外國有密切的外交關係,接受外來的資助和投資,許多企業和資本家也同外資有密切關係,中國的執政黨也同外國政治組織有聯繫,為什麼偏偏不許其他人民團體同外國政治組織聯繫或接受外來資助呢?這豈不是最明顯的「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嗎?有聯繫或接受資助,並不等於破壞國家安全。上面已說明,破壞國家安全是刑事罪,須根據實際行為來判斷。
那些非政治性質的團體,不要以為壓制政治活動只是政治團體和政客的問題,非政治團體只須要求莫殃及池魚就夠了。須知,政治是眾人的事,並非只是政團和政客的事。政治活動的正當權利一旦被取消,一切人權也要跟著受到威脅。
總而言之,現在特首所建議訂立的,是徹底反自由、反民主、反人權的反動惡法,應該受到市民大眾全面的、徹底的、堅決的反對。如果特首有忠於港人大眾、為香港整體利益(而不是為少數人的特權)服務的精神,他就應該把全部建議撤回。
大家知道,特首是由中國政府所欽點的四百人「選」出來的,他的權力來源並不是港人大眾,他完全有權力(但並不是有正當權利)完全不顧港人大眾的意願和利益而獨斷獨行。所以,我們並不幻想港人大眾的正當要求容易實現。但是我們相信,港人大眾和全世界的普羅大眾一樣,不會永遠屈服於專制勢力之下。
199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