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個民間團體
《先驅》第45期,1997年8月
對於特區政府提出人民入境條例(修訂)草案,規定港人在大陸所生子女﹐必須在取得由港府簽署的「居留權証明書」後,才可合法在港居留,並獲臨時立法會在七月九日會議中一日三讀通過,兼且可追溯至七月一日。我們對此做法深表遺憾,並強烈對特區政府透過行政手段,剝奪這些在內地出生的港人子女,在《基本法》中列明享有之居留權及與家人團聚之基本權利;破壞維持香港法治的承諾;及帶頭加深對新移民小童的歧視。
一.新例破壞法治精神
政府為求行政上的方便,隨意對《基本法》內所列明的港人權利強加限制或附帶條件的做法,先例一開對日後的法治影響深遠。因為今天可隨便就居留權的行使透過立法加上附帶條件,他朝亦可就言論自由和人身自由加上限制,這明顯是特區政府偏重所謂「社會秩序、公眾利益」多於「個人權利」,使立法機關置於行政機關之下,成為協助政府執行政策的橡皮圖章,完全不能發揮監察政府的作用,更破壞長久以來建立的法治精神。
二.政府處理不善剝奪內地小童居留權
《基本法》第廿四條清楚列明六種可合法享有香港居留權的人士,當中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子女,這是北京政府的承諾,當中沒有附加任何條例。亦基於此,七月一日才會出現大批父母帶同內地出生的兒女到入境處,以正式獲取《基本法》賦予的居港權身份。
然而,政府在事件發生後才匆匆通過條例,以核實資料需時及配合社會服務為理由,表示所有未獲「居留權通知書」的小孩會全部被遣返國內,要正式申請、排隊等候來港。這充份反映特區政府在處理問題上欠周詳計劃。
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的居港權問題並非一朝一夕,其實早在《基本法》起草時應已考慮這問題,而過去幾年越來越多港人往內地結婚生子,以及早前發生的小若琳事件,都是提醒港府要盡快處理這問題的訊號,但特區政府仿似七月一日才知悉問題的嚴重性,為求方便行政處理而匆匆立法,更使法例有追溯權力,令七月一日至八日到入境處的小童及家長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犯法」,承擔法律責任,這對只是行使權利的內地出生小童並不公平。
三.肯定家庭團聚權利,政府應增撥資源協助小童
雖然不少香港人支持港府的做法,因認同內地人士來港必須排隊等候,而且覺得忽然湧現大批小童來港,對社會服務和設施會造成一定壓力。
然而,若我們從真正想家庭團聚的家長和小童的角度看,面對國內徇私舞弊、貪污盛行,各省縣之間的編配名額不公平、及兒童與母親的申請分開處理,不少兒童若依正式手續來港,與家人團聚之日可能遙遙無期,因此才冒生命危險偷渡來港。當然我們不是鼓吹內地兒童偷渡來港,要指出的是他們中不少都是迫於無奈才偷渡與家人團聚,如今既已來港,且在七月一日後照《基本法》的確擁有居留權,我們認為不應將他們遣返。
至於對香港的房屋、醫療和教育等社會服務所構成的壓力雖然存在,但不應誇大對社會所帶來的衝擊,而他們既是本港居民,政府要做的是應增撥資源,配合小童的需要,不是一意孤行強行遣返,否則必遭強烈反抗,釀成悲劇,而一些尚未登記的小童唯有繼續匿藏,使其接受教育及其他公民權利被剝奪。
四.港人應以開放的態度接納內地兒童
我們必須承認這些內地出生的港人子女遲早都是正式居於香港的居民,他們要融入社會與其他港人共處,因此,港人應以開放的態度接納這些內地兒童來港﹐共同協助他們投入社會,而不是歧視他們,視他們為次等香港居民,分薄社會資源,近日臨立會主席間接指他們申請法援是浪費納稅人金錢,不但有歧視內地小童之嫌,亦意味不應透過法援協助挑戰政府。這實有違法律援助的精神。
基於以上意見,我們建議特區政府:
1. 不應遣返已在港的內地出生港人子女,因《基本法》已肯定其居留權及家庭團聚權利。
2. 盡快安排仍在內地的港人子女來港與父母團聚。在中港兩地政府合作下,港府應有權參與批審工作,安排這些小童在兩年內全部來港,並透過有效及有系統的方法通知他們到港日期。
3. 加強社會服務配合新移民來港,在儲備大量盈餘的情況下,政府應增撥資源提供社會服務,如社會福利和教育,使新移民更易適應生活,融入社會。
4. 盡快批核這些兒童的母親來港,否則已來港的小童仍要面對與家人分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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