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由
《先驅》第44期,1997年6月
有關特首辦公室的公安及社團條例修訂的討論中,有幾個論點很需要批評。第一,就是把特首辦公室的建議的缺點僅僅看成是對「政黨」、「連繫」、「國家安全」、「外國人」等等名詞的定義太寬,可能會罪及無辜。其實,建議這方面的缺點並不是主要。主要的乃是否定了港人原先享有的遊行、集會、結社等自由權,否定港人應享有的與外國政治團體聯繫的權利等等。如果我們不針鋒相對地揭露建議的本質,並理直氣壯地要求根本撤消建議,相反,而是在次要問題上小打小鬧,結果一定是讓特首辦公室藉口尊重民意而硬把港人自由權利剝奪過去。
第二,有些法律學者主張保留現行的遊行不需批准的制度,但隨即補充「如特區政府必須引進」批准制度,則至少怎樣怎樣;他們又主張不要引進「國家安全」的概念,可是,又附加一個尾巴:「如特區政府堅持」引進,則必須詳加界定云云。這種預先作出迎合統治者的專制本質的提法,同民主奮鬥的原則就太不相稱了。其實,既然你已經預先宣佈願意在原則上作出退讓,那當初提出那個原則性意見又有什麼力量?人家又怎會重視你頭一個意見?
有人以為,這種妥協態度才是現實態度。自然囉,因為按照他們的標準,只有統治者的意志才算是現實,而人民應有什麼權利,這個問題是可以剔除於現實之外的,是可以隨前一種現實而隨意縮小的。
如果遊行要得到批准是違反人權,我們就根本反對批准制度好了(所謂「不反對通知書」);如果遊行、結社、與外國連繫根本同國家安全無關,根本就不須在公安與社團條例中引入這個概念,我們就乾脆反對引入好了。沒有所謂「如特區政府堅持,我們就退而求其次吧」這回事。否則,像那些法律學者所提議的,豈不是作繭自縛嗎!
1997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