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期

還原惡法與基本惡法

陳東

《先驅》第42期,19972

籌委會法律小組建議還原兩條惡法(舊的公安法與社團法),引起了強烈反對,甚至連一部份籌委也感到難以為這種劣行遮醜。過去中共還可以打著什麼「民族主義」幌子,聲稱所作所為只是針對港英陰謀,不是針對香港同胞。然而,這一次還可以這樣說嗎?究竟還原兩條惡法是限制殖民主義者的侵略,還是限制了港人的人權?它現在還大罵彭定康,實際上不是嫌他太剝奪港人的人權,而是相反,嫌他剝奪得不夠。最好能像中共自己那樣在國內把人民一切權利剝奪殆盡,中共才會引彭定康為同道。數年來的所謂中英爭拗,其實都是這樣:反港英是假,反港人是真。

緩兵之計?

有些人主張把整個問題交由特區政府自行處理,不必現時的籌委及人大插手。這個講法不無一點道理,因為如果現在就由人大還原惡法,等於宣佈港人治港的最後一點外表都喪失了。不要忘記,那個所謂特區政府,包括特首與臨立會,都是中共一手挑選,由這個儡傀政府來還原惡法,同現在由籌委與人大還原惡法,有何不同?退一步講,即使最後那個臨立會居然敢於違抗主子意旨,不去還原惡法,中共也一定最後得呈,因為那個早已宣佈支持還原惡法的特首董建華,大可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迫使立法會通過他所提出的法案,否則解散臨立會。所以什麼交由特區政府處理之論,不僅沒有根本分別,甚至有可能變成客觀上不過為中共劣行包上「港人治港」的遮醜布而已。

基本法不是八賢王的金鑭

中共要還原那兩條惡法,理由是違反基本法。人家質問它,對那兩條舊法所作的修訂,在哪方面違反了基本法,它至今仍無法清楚回答。如果勉強湊合,只有一點或者可以說不盡符合基本法。舊的社團法明文規定不准本地團體同外國政治團體有聯繫,而新的條例刪除了這點。但基本法廿三條明文規定:本港團體不得與外國團體建立政治聯繫,所以明顯地舊例比新例較符合基本法規定。不過,這樣仍談不上新例「抵觸」了基本法廿三條,因為新例雖然沒有禁止本地團體同外地政治團體建立聯繫,可是也沒有明文批准他們可以有這種聯繫,所以籌委沒有理由據此說它違反基本法而要整條廢除。

不過,要理直氣壯地反對還原兩條惡法,畢竟不能拿新法例沒有違反基本法作為主要根據。因為,你一味拿基本法第八條說明兩條新例沒有任何地方「抵觸」基本法,不該被廢除,可是,即使中共現在不廢除,它將來仍可以根據基本法廿三條,正式要臨時立法會立法補充新的社團法,加上不准本地團體與外國團體建立聯繫的條款,那時候,你還能說它違反基本法嗎?那時它不是完全符合基本法嗎?

要知道,基本法本身就是一部惡法;它所規定的政制完全是反動的;廿三條的規定更加是藐視人權的專制規定。如果像一些民主派那樣,把這部惡法當作是楊家將這部小說中的八賢王的金鑭,以為靠它可以「上打昏君,下打佞臣」,那不啻是自縛為奴。在專制統治下,法律往往只是統治者的工具。人民居然也能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那是個別情況,不可能普遍地出現,更很難成為民主奮鬥的主要工具。所以,今天如果要理直氣壯地反對還原惡法,主要不應根據什麼基本法,而是根據主權在民的原則━━不管你立什麼法,廢什麼法,總之,只要這些決定不是由人民選出的民意機關作出,而是由你們那一小撮官僚政客作出,人民就沒有遵守的義務,而且有反對到底的權利。不多不少,這句話就夠了。

分類:第42期, 政經

發表迴響

在下方填入你的資料或按右方圖示以社群網站登入:

WordPress.com 標誌

您的留言將使用 WordPress.com 帳號。 登出 /  變更 )

Twitter picture

您的留言將使用 Twitter 帳號。 登出 /  變更 )

Facebook照片

您的留言將使用 Facebook 帳號。 登出 /  變更 )

連結到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