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期

是政治化還是不夠政治化?

蔡建誠

《先驅》第43期,19974

執筆之時,候任特首剛委任了三名行政會議的成員專責「研究」本港的老人、房屋及教育問題,「履行」他在競選前後的主張:不談政治談福利。當然,任何社會福利服務的內涵,都是在既存權力結構安排下的框框內被定義及提供,在實踐上也往往有意無意間強化了現狀的認受性,故此任何將「政治」與福利的簡單截然二分,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證上都是站不住腳的。由鼓吹審查人民是否「愛國愛港」的權力集團,同時雙重標準地叫人不要談論政治,其對維護不平等的權力分配的動機,又實在是最清楚不過。

然而,在本港這個獨特城市裏,一直以來又確實流傳著一種對「政治」的恐慌。當年老人退休金計劃的反對意見,便包括有老人問題的「學術權威」站出來,指稱計劃會導致社會褔利變得「政治化」,暗示殖民地政權統治、黑箱作業、官商勾結的情況下制定的社會政策可以不算涉及那種「政治」。

當然,若「政治」化約為中英任何一方肆意支配本港的社會運作、剝奪香港人對影響其社會生活的決定的發言權時,如此的「政治」也實在不要也罷,也實是長久以來導致很多人怕談「政治」的結構性原因。但「政治」卻未必必然是從上而下的僵化統治;「政治」也可以是指由民間社會內部發出的民主自管,這才應是香港市民堅持捍衛的政治。政治從來都不應是被動的旁觀,而應永遠是公民自主參與的社會自治。

個人的就是政治的

女性主義者有句高度洞悉力的口號:「個人的就是政治的」。據一般常識,政治就是與國家權力有關的現象,而國家則等同於「公共領域」;資本主義經濟體系與家庭則屬於「私人領域」。在這種理解下,「民主」也頂多是「代議民主」,作用無非是保護「私人權利」免受政治國家這「必要之惡」的干預而己(當然,能在本港全面實行普及而平等的直接選舉制度、極大化議會的代表性,暫時仍只是夢想)。

這種理解有下列的缺點:如果政治是關於權力的問題,那麼既然無論在一般所認識的政治組織(如政府),以至學校、工廠和家庭等社會組織內外,權力關係都是無處不在地滲透擴散,並且必然地影響著個人的話,斷沒有理由把「政治」的關注局限為國家,將「政治」的陣地拱手讓予政權、政黨和專業人員,並把「民主」從「自治社區」的理想化約為冷漠的「公眾」定時「一人一票」的手段和儀式。這樣或許能促使國家受到制度性(如透過憲法、議會和法院)的監察和制衡,好像減少了極權統治發生的機會,但吊詭的是反而令到經濟體(如對勞工的剝削)和家庭(如性別分工)這些存在著種種宰制關係的城堡,變成永恆先驗的「私人領域」,免於公眾之民主監管。亦故此漠視了不同領域間(國家、經濟體……)各種不平等社會現象的相互扣連強化,也忽略了資源的嚴重差距,如何可以變為鞏固專制政權集團統治的現實。試比較近日主流「歌舞昇平」的慶「回歸」活動與另類民間集會的舉辦組織、花費和效果,便可見一斑了。

我們需要的,是一種能容許個體掌握自己命運的政治。這種政治應該鼓勵對社會生活各角落開放暢快且無強制的公共對話,令公民實行對整個社區的民主集體管理。民主在這裏的意思,應是個人能對影響社區生活的各種決定,有最大的參與權利和機會。政治就是透過自發、自主和自由的結社、各種社會運動和公眾通訊傳播等論述實踐,把各種個人私下經驗到的痛苦和不公不義,轉化為公共議題的關注對象的一個過程。這種政治能不斷動搖及重劃「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界限,同時又能透過公共辯論,對國家、經濟體、家庭等活動場域產生強大的壓力,要求其積極回應公民對人權廣泛平等享有的要求。

政治就是眾人之事

故此我們更有理由去關注低工資、惡劣的工作環境和家庭暴力;這些制度性壓迫、剝削和支配的現象過去一直被看成是發生在「私人領域」、由「個別」「無良」僱主和丈夫所引致的「不幸」事件,使其往往能免於批判性的公共檢視。但貧富懸殊與性別角色定型,又確實剝奪了大量人的觀點和經驗,成為公共議題並且獲得平等關注的機會。

我們也要關注首屆特區立法會選舉制度,並不是因為議會可以取代直接參與的社會行動,而是因為選舉制度自始到終都是一個影響公眾的公共問題:不符合民主要求的選舉將會結構性地制約了公民社會直接防範專權統治成為現實的能力,也容易鼓吹了私相授受、賄賂和貪污的社會風氣。

此外,我們也一定要關心人權法條文的廢除和殖民地惡法(舊社團條例和公安條例)借屍還魂的事件,因為這樣將直接打擊公民社會透過思想自由、發表意見、遊行示威、和平集會、自由結社等實踐去自我管理社會生活的能力,其最壞的結果不只是民主與人權的歷史性大倒退,更可能是主體性━━講求與別人溝通對話、兼且能反省及並富有同情心之個體━━的消亡。

政治是眾人之事,其終極意義是公民對生活世界的方向自主的價值選擇。香港不是「太政治化」,而是由上而下對「政治」的壟斷性定義,令「政治」變成「無力的旁觀者的政治」。透過批判主流有關「政治」的論述,以社會運動開拓新的公共論述空間,並不斷把個人遭遇轉化為公眾以開放辯論並要求改變的對象,是公民自我充權、決定個人生命計劃的重要一步,更是公民社會能不斷自我檢討更新的必要能力。任何試圖磨滅此能力的做法(如妨礙自主聯結的惡法還原),都是不能接受的。

分類:第43期, 政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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