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青
《先驅》第39期,1996年8月
中共極端反對民主制度,它不能容許97年回歸中國的香港有一個真正民選出來的議會,這是大家都知道,而且越來越明顯的事實。但是,一直到今天,中共官員仍舊否認設立臨時立法會是侵害港人的民主權利,反而說97之後才是香港真正一步步實現民主的時候。譚惠珠一類的中共辯護士,拿出基本法條文作為證據,同時指出臨時立法會任期只有一年,預言港人很快就會看到回歸後的香港實行民主的事實。對於這樣的狡辯,至今還沒看見有人予以有力的駁斥。相反,恐怕不少港人都以為至少在表面上,基本法是規定了要循序漸進地在香港建立民主形式的政治制度,最後達到議會和政府首長都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其實,這完全是受騙或者誤解,由於沒有把基本法仔細看清楚。
自從基本法草案提出來的時候起,就有不少人批評它所規定的政制不民主,例如第一屆立法會分區直選的議席太少,以後增加的速度太慢,立法會的權力太小,議員提案權受行政長官限制,港人想修改基本法絕難實現……等。這一切指摘自然都是對的。但是,基本法反民主的要害並不在這些地方,而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絕不民主:不讓香港居民民主選舉,而由中央政府指派;不但在特區成立的初期是這樣,以後也永遠這樣。
頭兩任行政長官
大家知道,第一任行政長官不由民選,而由中共欽點的籌委會所挑選組成的推選委員會推選出來。第二任起,由一個選舉委員會選出,再由中央政府任命。那個選舉員會有委員800人,其中600人都是社會上層人士的代表,而普羅大眾的代表只佔另外200人之中的一部份。至於這800名委員由什麼具體辦法產生出來,現在還不知道,因為基本法上面只說由香港特區自己規定。但是,只看這個選舉委員會的成份,已經可以知道整個辦法是極不民主,非常明顯地保障上層社會的特權而壓制普羅大眾的。
替基本法捧場的人,自然不同意以上的批評。他們指出:基本法決定在香港循序漸進地實行民主,最終不但立法會全體議員都由普選產生,連行政長官也由普選產生。
大家知道,基本法是強調所謂行政主導的,真正的權力集中在行政長官手中,所以行政長官是否由民主方式產生比立法會重要得多。那麼,我們來看看基本法規定最後怎樣普選行政長官吧。
最終普選的真相
基本法第45條第二段全文如下: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這句話相當長,其中指出「最終目標」那部份也相當長而且複雜。不過,表達中心思想的話只有:「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後普選」。
普選──好像是個民主的制度。可是,加上「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後」的限制,就變成另一回事了。本來是一碗好湯,加上一匙臭油就難以入口了。不幸,誤上賊船的旅客,面臨吃板刀麵還是吃餛吞的「自由選擇」時的感受,當然不是選擇乘快船還是慢船的那種。
選是由你選,名是由我提──好一個「以我為主」的妙計!
這個制度充分體現了官僚統治者的「主權」。「中國特色」的選舉制度也推廣到香港來了。
「腐化的」、西方式的競選自由,不許繼續存在於香港。港人大有機會嘗試「等額選舉」的滋味,更大有機會對同樣無限忠於新「宗主國」的兩三個候選人表示對誰更加「愛戴」。
一切「反華亂港」份子自然不能再利用選舉的機會大出風頭。任何不能邀得選委老爺恩寵的人也休想出來胡鬧。今後香港的選舉大概會清靜而且節約許多。市民可以省下時間和金錢去學習「領導人」的講話,或者更多些去賭馬。
這一切都不是初期、過渡的情況,而是基本法所規定「最終達至的目標」。
199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