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期

公民抗命權的作用及其局限

丁洋

《先驅》第39期,19968

近來,在香港的社會運動(包括民主運動)中,有些團體提出使用公民抗命權來達到爭取目標。

在今年六四後,支聯會常委張文光接受港台「晨早新聞天地」訪問時指出,若(特區)政府不再容許舉辦紀念六四的活動,他們會呼籲行使公民抗命權,即走法律的灰色地帶,市民自己去遊行,六四晚自己持蠟燭去維園悼念……(因為政府沒有規定不准市民行街或持蠟燭!)

何謂公民抗命權?

「公民抗命」是否等於走法律灰色地帶?

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在很多文獻中譯作非暴力反抗,亦有稱之為消極抵抗。通常是指人民出於宗教、道德或政治等原則,拒絕服從政府(或當權者)的要求或命令,但不採取暴力行動或積極的反對措施。

在大多數西方國家,人民有遊行、集會、示威等表達意見的權利,這些權利亦受憲法保障。但當憲法落實到具體法例條文時,民主權利往往受到很大卡壓而難以實踐(例如限制遊行人數及揚聲器之使用等)。當政府運用這些法律條文阻撓人民表達意見的權利,甚至無視基本民主權利時,人民於是起來違抗政府的法令或要求,可說是公然違「法」,並願意承擔違抗所要付出的代價,例如被遞解、坐牢以至判處死刑,以期喚起公民及輿論更大的注意和同情,以逼使政府修改這些法令或要求。公民這種權利稱為公民抗命權。但世界上沒有任何政府明文承認人民有這種權利。然而很多人認為這種權利是天賦的。

「公民抗命」一詞源於美國作家亨利.戴維.梭羅(Henry David Thoreau)。他在1848年撰寫的一篇文章即以此為標題。早在個半世紀前,梭羅已經指出,當政府作出非正義的行為時,人民有必要採取抵制行動,僅僅靠投票表決是不夠的。

在近代歷史中,倡導運用公民抗命權最著名的有甘地和馬丁.路德.金。1930年,甘地在印度發起抗鹽稅鬥爭,60萬人因而入獄。馬丁.路德.金在六十年代美國的反對種族隔離政策的活動中,兩度被捕。後來由於民權運動的高漲,終於逼使國會在1964年通過民權法案,授權聯邦政府取消公共膳宿方面的種族隔離,宣佈在公營設備和就業方面的種族歧視為非法。

在震撼世界的八九民運中,人民也多次使用了公民抗命權。八九年五月,中共宣佈戒嚴後,仍有百多萬北京市民不惜違反禁令,冒著被捕的危險上街遊行。(但到了最危急關頭,六月三日晚,人民不單運用了公民抗命權,有些人並使用了暴力反抗鎮壓。)

近年,國內某些地方也出現了對政府的不服從行動,比如黑龍江省的齊齊哈爾市,政府要求每個市民交納「治安管理費」,數目很少,但市民們硬是不交,因為政府沒有承擔起維護治安的起碼責任。北京市市民不交區區無幾的自行車稅,也有點這個意思:我一年丟好幾輛車,政府到哪裡去了!(註)

在本港的社會運動中,亦有多次使用公民抗命權,例如兩次清拆天台樓事件。居民的抗爭,多少改變了政府處理天台樓的強硬態度。

古今中外公民抗命的行動中,我們看到有成功,也有失敗的例子。但總的來說,公民抗命並非如前面張文光所說,要走法律的灰色地帶,做一些政府沒有明文規定不准做的事,叫市民自己個別承擔「走灰色地帶」的風險。公民抗命是要「以身試法」,要理直氣狀地違抗不正義的法令或要求。

要行使公民抗命權,就要有準備犧牲的精神,這是先決條件。組織者、鼓吹者尤其應該勇於承擔最大的危險和責任。

公民抗命權的實際運用

九七前後,港英政府或到時的特區政府,有可能對紀念六四、爭取民主、要求社會改革等活動作出種種限制,甚至禁制。

舉個例,假如特區政府成立後,在九八年以影響公眾安全為理由,禁止支聯會或其他民運團體舉行紀念六四的群眾集會,那組織者可以怎樣做呢?

雖然政府不批准,但發起團體應繼續組織這次集會,指出政府否決的理由是無稽的,因為從前已經有過無數次集會,以致過百萬人的大遊行,完全沒有對公眾安全做成威脅。

更重要的是要向群眾宣傳,政府禁止集會,是壓制言論自由,限制公民權利,是反民主的做法。就算根據基本法,市民也有集會、遊行等權利。所以市民不需遵從政府的禁制。

當發起團體呼籲市民參與這次「非法」集會時,應強調人民對政府不合理的限制有權抗命,但參加者需要有被捕或受傷的心理準備,因為政府可能會以暴力鎮壓集會。

參與集會者通過這次非暴力的抗命行動,通過自願為爭取民主的信念而可能受難的做法來顯示其勇氣和決心,這種道德力量可能會驅使更多市民參與民主運動的行列。政府的禁令以至對和平集會的鎮壓,會揭示出當權者的專橫,使市民憤慨,促使更多人站出來抗爭。這是公民抗命權可以起到的一方面的作用。

多次大規模的抗爭活動,對政府會造成很大的壓力,有可能逼使政府放棄對紀念六四及其他爭取社會改革的活動的限制。這是公民抗命權可以起的另一方面的作用。

「公民抗命」的局限

運用公民抗命的做法並非任何時候都適用或能發揮上述的作用。

以八九民運為例,六月三日之前,群眾運用了公民抗命權,不理政府的禁令,在天安門聚集及上街遊行,一直遵從了非暴力抵抗的原則。但六月三日晚,軍隊入城鎮壓,有些人看到情勢緊逼,為了保護天安門的學生,使用了暴力反抗,火燒軍車,攔截軍隊等。一些人的暴力反抗,雖然阻止不了軍隊的鎮壓,但亦沒有因為使用「暴力」而使這次「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民運蒙上污點。人民的暴力反抗,照耀出他們崇高的、不向強權屈服的犧牲精神;並更加暴露出當權者的凶殘。

當受到政府的暴力鎮壓,人民絕對有權以武力抵抗,正如我們在街上無故被打,有權還擊一樣。(像羅馬尼亞人民推翻壽西斯古暴政之時)假如仍然堅持非暴力抵抗,任由鎮壓,只會使人民死傷慘重,及錯過推翻暴政的時機。自然,我們在實際運用這個權利時,還須要考慮許多條件(力量對比、雙方的精神狀態等等)。但那是另一個問題了。

(註)引自《大路》月刊第三卷第三期《只能束手待亂嗎?》子安著

主要參考資料

1.《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P.120-121

2.《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5年第3P.41P.269及第4P.385-386

3.《中國之春》7/1/91《論公民抗命權》汪岷著

分類:第39期, 政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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