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期

男權壓制下的愛爾蘭婦女

丹心

《先驅》第36期,19963

同歐洲各國比較,愛爾蘭的家庭關係是非常家長式的,充滿大男人主義氣味。一直到三、四十年代,家中還是男人用餐之後才輪到女人,在社交上也是兩性分隔。到七十年代後期,雖然部份明顯歧視女性的法律廢除了,但是家庭中男權至上的情況仍舊維持著。家事中所有重大的決策都由男性家長作出,妻子不能改變。連家中年紀最小的兒子,都受到母親和姊妹尊敬。

婦女地位的低下,明顯影響了婦女就業的機會。雖然現在已經廢除了禁止已婚女子出外就業的法律,但是妻子能否出外工作還是決定於丈夫是否容許她。同時,種種因素致使愛爾蘭的生育率是西歐最高的,在1980年平均每個家庭有3.3個孩子,所以已婚婦女很難就業。加上並沒有彈性上班時間和外發工作,結果愛爾蘭已婚婦女參與社會生產的比率在歐洲共同體之中是最低的,尤其是25-64歲之間的婦女,連新加坡都比不上。

愛爾蘭女性的法律地位

1937年的愛爾蘭憲法規定,家庭是社會的核心組織,女子屬於家庭,母親不應出外工作,丈夫是一家之主。根據這個原則,30年代曾制定法令禁止已婚婦女當教師,1956年又禁止她們在各政府部門工作。60年代又規定,任何受僱於工業、銀行及半政府機構的文職女性,一旦結婚都要辭職。跟著,私營企業也仿傚這種制度。雖然在各婦女團體力爭之下,這些法律在1976-77年間逐漸廢除,但是婦女就業的障礙還是很多。

雖然憲法規定婦女的位置是在家庭中,但是法律並不保障婦女對家庭住宅的所有權。根據1957年頒佈的法律,雖然婦女可以擁有房產,但是家庭的住屋仍由丈夫單獨擁有,他可以不經妻子同意而任意處置那房屋。1976年,在婦女壓力下,這個法律有所改變:丈夫必須得到妻子同意才可出售共同居住的房屋,但是仍不保障妻子對住屋的部份所有權。

如果妻子被丈夫遺棄,也極難獲得社會福利援助。

在愛爾蘭,墮胎是非法的,避孕用品也很難得到。直到七十年代末,有關避孕用品的宣傳、廣告、輸入和售賣都是非法。全國只有六所家計會診所,其中三所在首都。1979年以後,避孕用品可以合法售賣了,但只許根據醫生處方,賣給需要節育的已婚者。

一直到前幾天,經過全民表決之後,愛爾蘭人才獲得離婚的自由。以前憲法一直禁止離婚,僅有的例外是經過訴訟,由法庭宣告婚姻無效。而這只能是根據三種理由之一,就是通姦、殘酷虐待或實際已經分居。前兩種理由的訴訟費用昂貴驚人,而且很費時。根據第三種理由的訴訟一旦成功,雙方都不許再結婚。

如果夫妻感情破裂,互相衝突,丈夫濫用權威,妻子簡直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七十年代以前不用說,即使到70年代末,經過改革後,妻子最多也只能取得法令禁止丈夫回家三個月。但如果丈夫不遵禁令,警方也不能逮捕他。至於婚內性虐待,丈夫強姦妻子,不用說,更不會受到法律制裁了。因為在傳統觀念中,結婚就讓丈夫取得性事上使用妻子的權利,他愛怎樣使用都可以。

迫使愛爾蘭婦女繼續處於低下地位的因素包括許多方面,既有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又有多方面的法律和政府政策。婦女想改變這種地位,還須從事多方面的奮鬥。

九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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