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致良
《先驅》第34期,1995年9月
《大公報》編輯先生台鑒:
貴報在今年八月廿四日報導了立法局選舉新界南候選人許昭暉在八月廿一日失去二千傳單,但無端牽扯到本人林致良,說本人「事有湊巧」在「附近展開宣傳」,因此「耐人尋味」。這樣的報導客觀上是指稱本人在這件事上犯有最大嫌疑。本人在此鄭重聲明,此事同本人絕無任何關係。事實上,當天本人根本就沒有在石蔭村「展開宣傳」。相反,本人當天的宣傳地點是葵芳。貴報所言不符事實。貴報的報導破壞本人名譽,破壞本人的競選活動。貴報所為才真正「耐人尋味」。所以,本人要求貴報在收到本函三天內刊登更正啟事,並向本人公開道歉,否則本人會採取法律行動。
立法局選舉新界南候選人
(先驅社)林致良
27.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