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期

戳穿「自由放任」的神話

劉宇凡

《先驅》第34期,19959

十年前還有不少人相信,香港的自由市場正在促進中產化,貧富懸殊在收窄。那位最崇拜自由市場的張五常教授還特別批評馬克思有關市場經濟必然導致兩極分化的理論是錯誤的。長期的讀者大概會記得,我們那時已經為文批駁過這種觀點。到了現在,殘酷的事實再一次證明馬克思比他們高明得多。

兩極分化在進行

最近一些中大學者發表了一份調查報告(註一),顯示香港的貧富懸殊在急劇擴大。本來,香港的堅尼系數(量度貧富懸殊的指數。0表示絕對平均,1表示絕對不平均)向來都比很多國家高。發達國如英國、荷蘭等國的堅尼系數一般都低於0.35,就算是作為四小龍之一的台灣,其指數也很少超過0.32。但是,香港幾十年來卻很少低於0.4。不過,雖然如此,畢竟從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香港的堅尼系數是趨向於下降的。1957年是0.471979年是0.373。然而,一踏入八十年代,指數便急升。1981年是0.451,到了1991年已經是0.476了。

那個調查還顯示,1981年全港最低收入的20%住戶,僅佔所有住戶的總收入的4.6%,而1991年更下降為4.3%。大約有廿三萬戶的收入低於四千元。若以四人家庭計算,就有九十萬人處於非常貧困的境地。

從統計數字很容易看到,貧富懸殊的直接原因是八十年代以來,受薪階級的工資增長日低,而工商界的利潤日高。

本港的總產值,從19831991年,每年平均增長6.7%,勞動生產率每年平均增長5.3%,但實際工資平均卻只有1.6%增長。到了九十年代,更出現了負增長。這種情況比七十年代大大不如。從19711981,實際工資每年平均都有3.4%的增長。(註二)

如果同其他三小龍相比,情況更為突出。在19811990之間,香港實際工資每年平均只增長了1.9%,但新加坡為6.3%,台灣為8.4%,南韓為9.5%。(註三)

另一方面,財團的盈利卻像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在新創造價值中,工資與利潤之比,在1975時是6:4,在1989年工資已下降到只佔50.8%了。(註四)

壟斷代替自由競爭

為什麼自八十年代開始,兩極分化現象日益嚴重?其實,只要回顧一下這十多年的經濟狀況便不難了解原因。整個八十年代,壟斷的趨勢有增無已。這是財團謀取暴利的主要原因之一。

銀行界的壟斷狀況早就存在。一九六五年銀行風潮之後,有兩間華資銀行倒閉,恆生被匯豐收購。從那時開始實行的利率協議,使操縱了銀行公會的英資銀行的壟斷地位,更加鞏固。到了19821986之間,一連串的銀行危機使八間華資銀行不是被政府接管就是被非華資銀行收購。雖然同期由於中資及美日資本的急速上升,使老牌英資銀行──匯豐──的壟斷地位稍微下降,例如所佔存款總額也回落了一點,但是,總的來說,壟斷趨勢並沒有減少。匯豐至今仍然差不多壟斷了六成的金融業務。正如消委會在一份報告中指出:「現時本港的小銀行均附屬於大銀行」。(註五)

最為人垢病的利率協議,據消委會估計,單在1991年便使銀行業因此獲利52億元;獲利來源於存款利率與最優惠貸款利率之間的差額。這個差額達到五厘,比許多其他國家的差額都高。

不過,如果同地產比較,銀行界的壟斷趨勢就大為遜色了。在七十年代以前,地產一直是由英資佔優勢。但是,自七十年代起,華資乘勢崛起,在短短廿年間,長實、新世界、新鴻基、合和、恆隆等華資發展為巨型財團。目前,在香港十大地產公司中,華資佔了九間。這十家公司控制了香港七成的私人樓宇供應量。

地產壟斷日嚴重

地產商是典型的寡頭壟斷者。消委會主席陳坤耀在一篇文章指出:「從一些環境證據顯示,各大地產商甚少在同一時間及同一地區內推出大批樓宇。再加上地產商可任意優先預留一部份的(較佳)單位,結果造成發展商在極大程度上可透過控制供應數量去調節市場,謀求最大利潤。」(註六)不久前地產商在土地拍賣中聯手壓價,也反映這種壟斷的嚴重程度。

只要看看這些地產商的股票市值增長就可以知道它們如何急速發展為壟斷財團。從19731990的十七年內,長實的市值增長了48.8倍,新鴻基增長了49.2倍。而另一方面,這些以地產起家的財團,現在已經早就把壟斷的魔爪伸到其他行業了。例如,李嘉誠、鄭裕彤二人,再加上包玉剛,三人已經控制香港現有的八個貨櫃碼頭了。

甚至像超級市場,其壟斷趨勢也明如白晝。消委會一份報告指出:惠康與百佳(分別屬於怡和和長實屬下企業)佔整個行業的七成銷售額。二者所採取的銷售策略是典型的壟斷策略。「大超市集團往往密切注意對方引入的商品種類,並緊緊相隨,致令不同種類或新類型商品難以『上架』。各超市大集團的獨家供應條款,使超級市場發售相同牌子產品的比例越少,消費者難在價錢上作出比較。」(註七)

如果再加上公用事業的壟斷(能源、電力、交通、電訊、航空等),那麼,可以說香港經濟命脈基本上只是由幾十家大財團控制著。自由競爭老早就死亡了。雖然在某些部門(例如製造業)仍然較少壟斷現象,中小企業仍佔多數,但是,他們也日益受到壟斷影響。香港租金現在已差不多位居世界第一了。

壟斷財團使許多中小企業的成本上漲,也令到創業資本比過去大為提高。這一切都使競爭日益不自由。現在,香港人的創業夢想比過去任何時候都更難實現。同時,這些中小企業的租金負擔,最終也轉嫁給普羅大眾。

壟斷資本主義下的自由放任是什麼本質

自由市場,自由競爭,遲早一定走向自己的反面,走向壟斷資本主義,走向兩極分化。這是全世界的規律。香港也不例外。如果說,在從前的小企業時代,政府奉行不干預政策,任由市場自由調節,還多少有點進步作用的話,那麼,在這個壟斷資本主義時代,還繼續奉行什麼自由放任,其客觀效果一定是任由壟斷財團漁肉人民。

不過,「自由」市場不僅造成香港日益嚴重的兩極分化,而且使到經濟動盪危機增加。1965年的銀行風潮,1973年的股市風潮,早已反映市場有失靈的時候。整個八十年代也不乏這些震盪:港元危機、銀行風潮、八七股災等等。

在工業革命早期,當企業規模普遍很小的時候,其中一些倒閉不會引起很大的經濟危機。但是,到了現在,一間銀行倒閉都可能引起巨大風潮。當「自由」市場造成兩極分化的時候,港英政府仍然可以堅持它的「自由放任」政策。但是,當經濟危機來臨的時候,它就不可能袖手旁觀了。

市場失靈與選擇性干預

這就是為什麼1992年的時候財政司麥高樂宣佈如下的看法:「一些人認為,我的做法傾向於干預主義者,我不介意這種評價。確實我從來不喜歡『積極不干預主義』這個詞。這個詞在幾年前已沒有作用。我們應該承認的是香港已變得更加世故,政府要做的工作越來越多了,這也是一個十分殘酷的現實。我們不得不走鋼線。我們相信市場機制,但又必須注意,市場機制在諸如地產市場的表現,就明白不能總是讓市場來決定一切。」雖然為了安撫工商界,他隨後強調港英的一貫政策並沒有改變。這倒是事實。因為盡管現實已經迫到港英有時非干預不可,但是這無改港英政策的本質──盡量少干預。不過,技術性調整畢竟是需要的。於是,「選擇性干預」就代替了「積極不干預」。如果那位奉行「積極不干預」的夏鼎基尚且會推行大型建屋計劃,全資興建地鐵,而後來的彭厲治接管了四家銀行,實行固定匯率,翟克誠花巨資挽救八七股災,至近年的金融三級制、設立金融管理局等等,那麼,再由麥高樂宣佈「積極不干預」已死,又有甚麼令人奇怪呢?

所以,不論是港英還是大財團,都只會在大財團能安安穩穩地發財的時候,又或者是普羅大眾要求港英介入、幫助他們改善生活的時候,才會大唱自由放任的調子。一旦出現巨大風潮,他們就會毫不猶疑地出面救市。在這方面而言,港英不過是各大財團的管家而已。

最近就有一個明顯例子來說明港英的政策的階級本質。本來港英已經決定分三個階段取消利率協議。然而,在今年三月十五日金融管理局宣佈押後原定的計劃(在四月一日取消廿四小時以上存款利率協議),理由是要「首先考慮銀行業的穩定性,其中最主要的是,銀行的盈利能力會不會因為取消有關協議而受到打擊。」「在惡劣的環境下,銀行若爭相提高利率來吸引存戶,就會引發利率戰,令存貸息差進一步收窄。」(註八)

引入競爭可行嗎﹖

多麼為「銀行的盈利能力」設想啊。當初決定分階段取消利率協議,理由是要引入競爭,彷彿港英真是不折不扣的自由競爭的追隨者(雖然它幾十年來都一直支持利率協議,支持銀行界壓制自由競爭)。然而,一旦銀行公會提出押後的要求的時候,金管局就立即應命了。這件事一方面反映了港英的階級本質,另一方面更反映了港英的「自由放任」的虛偽性。

有人說,可以在其他行業實行自由競爭,但是不能在銀行業這樣做,或至少不能倉卒這樣做,因為利率戰的確有可能引起另一次銀行風潮,而結果就會影響繁榮安定。

那些壟斷財團就常常用這種理由來恐嚇政府和人民──不論是恐嚇他們作出干預,還是恐嚇他們不要干預。前者的例子,是八七股災,資本家要求救市;後者的例子,是近年地產商一再警告港英不可太干預樓價。

財團的動機自然不是真正為了「公眾利益」。不過,也不能說他們的理由全不成立,雖然往往不無誇張。在壟斷資本主義下面,若簡單以為「引入競爭」便能解決壟斷,是不切實際的。如果所引入的競爭只是非常局部的,那就無法阻止壟斷;如果所引入的競爭是超過局部的,那就有可能觸發經濟危機,就像1965年的銀行風潮,1982年的地產風潮一樣。

從中得出什麼結論呢?資產階級政府一定會「兩害相權取其輕」,任由壟斷財團繼續盤剝人民。但是,普羅大眾應當得出另一種結論。上述這種所謂「兩難」局面(沒有競爭又造成壟斷,過度競爭又造成經濟危機)其實只是說明,讓巨量社會財富繼續掌握在私人手中,只會使人民生活惡化,使社會動盪不安;只是說明,壟斷資本主義根本已經成為阻礙人類進步的壞東西,根本已經無可改良,而只有徹底廢除它,才能夠打開出路。

註一:見九五年八月九日《明報》報導

註二:《後過渡期香港公共財政》,鄭樹雄著,P.286。另參考歷年的香港統計年報。

註三:九一年二月廿日《明報》

註四:同註二,P.300

註五:九四年三月一日《明報》

註六:九一年六月十二日《信報》

註七:九四年十一月七日《明報》

註八:九五年三月十五日《明報》

分類:第34期, 政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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