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期

從法理和政治上看臨時立法會

向青

《先驅》第37期,19965

香港特區籌委會正式決定設立臨時立法會,立刻引起了許多風風雨雨。對香港前途採取積極過問態度的人,分成了擁護和反對臨立會的兩派,大事爭論,還有許多其他行動:抗議、示威、登報擁護……。這不僅是個政治問題,而且是法理的問題。籌委會決定設立臨立會究竟合不合法呢?這個問題本來比較簡單,而且這種性質的問題應不難用說理的方法解決(不像政治問題,常常是你有你的道理,我有我的道理,只要有人想爭論,一萬年也得不出最後結論,因為根本欠缺公認的前提),可是現在那些有力、有槍、有錢者都企圖靠「大聲夾惡」來把對方壓倒。我在這裡就先談法理的問題。

籌委會無權設立臨立會

自從預委放出風聲要設立臨立會,就有不少人強烈反對,而且指出這樣做是不合法的。今年三月廿四日籌委終於正式作出設立臨立會的決定。在那決定中,特別說明它的法理根據是199044日(就是正式通過基本法那天)全國人大關於香港特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籌委以及擁護這做法的人(其中有譚慧珠一類的香港律師)自以為手中持有這把上方寶劍,自然就是合法了。但是,有趣的是,香港的兩個律師會都一致認為這做法並不合法。其中的香港大律師公會甚至寧可被撤消出席諮詢會的邀請,也要預先聲明堅持這種看法。大家(連中共官僚在內)都知道,兩個律師會都決不是「街頭政客」的團體,更不是「反華亂港」的份子,他們非常樂意同香港的新主人合作,而他們應該懂得籌委會自稱的合法性能否成立。

這個問題其實相當簡單,用不著廣博的法律知識和專業的訓練,普通人憑著合邏輯的頭腦和客觀的態度就能夠作出判斷。

籌委所根據的是上述人大的決定的第二條,該條規定由籌委「負責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事宜」。籌委在324日的決定中引用了這話,作為它設立臨立會的法理根據。單看它的引文(就是前面引號中的那些,不多不少),彷彿籌委獲得人大授以全權,可以任意決定特區機構的模式,因此它有合法權力來設立一個臨時立法會。其實,這是典型的斷章取義。引文是有關《決定》的第二條第一句話的一部份。那句話到了「事宜」兩字還沒有完,「事宜」之後是逗號,然後還有:「根據本決定規定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可見,籌委所籌組的特區立法機構,只能是第一屆立法會,而不能是另外一個立法機構,例如臨時立法會。它只能根據人大這個《決定》來規定產生第一屆立法會的具體辦法而已。

第一屆立法會的組成是怎樣的呢?《決定》的第六條說:「由60人組成,其中分區直接選舉產生議員20人,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10人,功能團體選舉產生議員30人。」現在籌委所企圖設立的臨時立法會完全不是民選,而是由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全國人大委派籌委按照上述的規定去籌備特區第一屆立法會,籌委卻去籌備一個根本不同的臨時立法會,而它還膽敢自稱完全合法!如果這樣也算合法,明天中國政府委派某人拿一筆錢去賬災,那人拿了那筆錢去「包二奶」,也可以算是合法了。這應該算是滑稽還是可悲呢?那些迫不及待地高聲擁護的人,到底是欠缺頭腦還是欠缺良心呢?

不合法又怎樣?

有權有勢者不論幹了什麼錯事、醜事、惡事,都不愁沒有人替他辯護,其中還會有不少專業精英。現在替臨時立法會辯護的標準說法是:當初本來打算讓末屆立法局坐直通車的,只怪那個「千古罪人」彭定康把末屆立法局搞成「三違反」,才迫使中國政府不得不另起爐灶。但是,第一屆立法會不可能在9771日以前產生,而未來的特區又必須一開始就有立法機構,所以只好設立一個臨時立法會。

我暫時不評論這種辯解的內容(留待下面再談)。這裡只須指出,任何違法的行為都可以有它辯解的情由,但是即使是最值得同情的情由,也不能把非法行為變為合法。我們還是繼續談法理的問題吧。

既然臨立會本身是不合法的,那麼,它的一切作為也都沒有法律效力。籌委想叫它制定「必不可少」的法律,還要把香港原有的某些法律修改或廢除,按照法理,這一切都是無效的。人民用不著服從它所制定或修改的所謂「法律」(那根本不是真正的法律),法庭審判的時候也不用而且不應根據這些。經這個臨立會同意而任命的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也是不合法的。所以,如果籌委和臨立會堅持現在的立場,一意孤行,而香港大多數居民和法律界人士又敢於堅持真正的守法精神,不向偽法叩頭,9771日以後香港在法律層面上的「安定繁榮」一定成為世界奇觀。

不過,不論你對那種奇觀是十分害怕還是非常歡迎,我猜想,你真能看得到的機會很小。因為,說老實話,我對港人那種積極護法的勇氣估計得一點也不高。不要說普通居民了,就在法律界的飽學之士裡面,會有多少那麼不識時務的書呆子呢?所以,依我看,單純從法理上反對臨時立法會,毫無問題是十分理直氣壯的,可惜,實際效果恐怕微小到近於零。將來的情況多份是:笑罵由他笑罵,偽法我自行之。老子有槍,誰敢不從!如果說,人民不會永遠都那麼馴服,終有一天會起來反抗那些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東西,那是法理以外的政治問題了,容後再談。

有人會說:中共這樣肆無忌憚地破壞香港的法治傳統,豈不等於摧毀香港繁榮安定的基礎?它不怕把資本家嚇跑嗎?有些法律界人士正是根據這種道理向中共提出善意的勸告,希望中共放棄設立臨時立法會的非法做法。

有些非法行為是會把資本家嚇跑的,例如慘受剝削和壓迫的工人大規模起來非法罷工或非法示威之類。甚至完全合法的大規模罷工、示威等,都會令資本家大大害怕。但是,政府用非法手段維持專制,甚至屠殺人民,只要那政府沒有改變維持資本主義的立場,從來都不會把資本家嚇跑,反而會得到資本家讚賞。六四屠殺、經常的無法無天、亞洲貪污冠軍(很可能也是世界冠軍)的榮譽,不是絲毫沒有妨礙我們的偉大祖國成為世界投資天堂嗎?

倘若中共接受了香港兩個律師會的忠告,願意在法律上做得好看一點,它完全用不著捨棄那心愛的臨時立法會,只須略施小計,就可以把非法的東西變成合法。

非法不難變合法

上面已經說明,現在臨立會之所以非法,是由於這是籌委會所決定設立的,而籌委會其實沒有這個職權。當初全國人大決定了籌委的職責是籌設第一屆立法會,而第一屆立法會應由民選產生。籌委只能執行這個職責,而無權改變它。但是人大本身有權取消原先的決定,作出新的決定,以此令香港特區首先有一個由推選委員會推舉出來(而不是民選)的立法會。至於這頭一個特區立法會的名字仍舊叫做臨時立法會,還是乾脆就叫第一屆立法會,就無關大雅了。這樣一來,原先臨立會那一切可愛的實質都照舊不變,甚至還可以堂堂正正地任滿兩年(不用像原先臨立會那樣只有一年的任期),而原先違法的問題也解決了。如果中共願意這樣做,所有那些單純根據法理來反對臨立會的人的嘴巴,就都被堵住了。

這種做法當然並不是完全漂亮的。事實上它先讓籌委會做了違法的事,受人指責,然後人大才出來補救。這雖是無可挽回的既成事實。倘若中共、人大、還有他們那許多優秀的港事顧問們一早多一點尊重法理的精神,少一點「老子有權」的自大、自信,早在人大正式決定9771日解散香港三級議會的同時,就也正式修改第一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組成,那就沒有後來那些法理問題了。但是,不夠漂亮是另一個問題,這雖已無可補救,只要中共肯採取上述的辦法,那個欽點的立法會的合法性就不成問題了。

請不要以為我在這裡為中共出謀獻策。不但我不屑這樣做,中共本身對付人民的謀略計策也綽綽有餘,還有正式顧用和自動投效的謀士何止萬千,哪用我來為它獻策?我指出中共可以這樣做,不過為了進一步說明,單純從法理上反對臨時立法會是多麼沒有用。

實際上,我相信中共不會採取上述那麼麻煩而又並不完全體面的辦法。最大的可能性,是中共根本不正面答覆那些有關法理方面的指責,只讓曾鈺成、譚慧珠之流把他們那一套「道理」重複一千遍、一萬遍。其次是由人大常委簡單聲明一下:按照它的解釋,籌委的做法完全符合基本法以及人大關於香港特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既然這些法律的解釋權是在人大常委會的手上,它一旦作出如上的解釋,臨立會的合法性就最終確定了。至於這種解釋合不合邏輯和常理,第一,這並不影響到合法性;第二,這也是中共所不在乎的。中共的根本態度就是:老子說了算,合法要服從,不合法也要服從。它時時刻刻都要「教育」人民,而不覺得自己需要接受教育,至少已有四十年了。它要「教育」香港人的第一課,就是:少說廢話,乖乖服從,順我者昌,逆我者亡。臨時立法會的問題正好拿來做教材,打破港人對法律的迷信。

法律是人力定出來的,也要靠人力來實施。當一種法律並不符合當時的社會力量的實際關係時,當實際的統治者根本不願意實施這種法律的時候,那法律就等於一張廢紙,而單純在法律範圍之內去護法的努力也是白費。當小鬼實際上是按照閻羅王的意旨去辦事的時候,你去告它違反閻羅王的授權,那只純粹是手續或形式上的問題而已。不論閻羅王對你的投訴理會還是不理會,你總改變不了那小鬼實際進行著的事情。

反動有理?

如果從政治的角度看臨時立法會,就要提出如下一類的問題:在第一屆立法會之前設立一個臨時立法會,這謑對誰有利,對誰有損害?解散原有的立法局而設立這樣的臨立會,對香港政制的民主化是促進還是阻礙呢?是進步還是倒退呢?

不論香港現有的立法局,還是中國人大原定的特區第一屆立法會,都是整個由民選產生的,但臨時立法會卻完全不是民選,實際上由中國政府間接委任。所以,凡是不願自欺欺人的,都不能否認:設立臨時立法會是反民主,是開倒車,也就是反動。即使你完全接受中共的那種解釋,相信這是不得已的一步,而且相信以後(大概從199871日起,那時正式的第一屆立法會應該已經選出來了)會朝向民主前進得很快、很好,你也不得不承認,現在這一步是倒退而非前進。

大家都懂得,有時為了向前跳得更遠,有必要先後退一步,甚至好幾步。但是,在現實香港的情況下,為什麼非倒退一步不可呢?中共說,因為在199771日必須立刻就有一個特區立法會,而這個新的立法會不可能及時選舉出來,所以只好設立非民選的臨時立法會。這種辯解完全是站不住的。

及時選出第一屆立法會可以辦到

我在《特區政府和普羅大眾》一文(9631日的《先驅》)中,已經批駁了那種沒辦法民選的歪論,指出在主權轉移之前,預先用民選方法產生新的政治機構,是正常的現象,沒理由說現在不可能在香港辦到。前幾天曾鈺成發表一篇處處避重就輕、歪曲詭辯的文章,其中說去年立法局選舉的籌備工作足足用了十四個半月的時間,企圖以此進一步證明無法及時選出第一屆立法會。其實,即使退一萬步,承認籌備一次選舉真要這麼長的時間,只要中國政府願意辦,也還是辦得到、來得及的。早在1994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正式決定9771日要解散香港原有的三級議會。從那時到97630日,足有三十四個月以上,怎能說來不及呢?至於人力、辦事地方和物力,除了最高級的主要負責人之外,全部可要求港英提供(現在籌委不是開出很長的單子,要求港英協助嗎?)港英方面有現成的力量,而且照理一定要提供。萬一彭定康居然拒絕,那時再鳴鼓而攻之,罵他萬古罪人,野雞不如,相信他也無詞可辯,而且全香港、全世界都難找到幾個人肯出來幫他。為什麼中共不肯這樣辦呢?我在前一篇文章裡已經提出了合理的答案,就是:中共根本害怕人民,以人民為敵,要等到它有把握操縱的時候,才准許選舉戲上演。

解散立法局無正當理由

如果中國政府不決定97年解散原有的立法局,而讓它的任期直通到99年,就沒有上述的怎樣產生第一屆立法會的問題。中方說,是因為彭定康搞「三違反」,才使它不得不決定97年解散原有議會的。這辯解同樣是站不住腳。

1995年所選出的末屆立法局的組成不符合基本法和人大關於第一屆特區立法會的決定,顯然沒有理由。這一屆立法局共有議員60人,其中20人由分區直選產生,10人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30人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完全符合人大關於第一屆立法會的規定。中方所不滿意的,是英方對功能團體和選舉委員會方面做出了新的安排,中方指這是違反了以前中英雙方有關的協議(而英方說並沒有協議,只是交換過意見而已)。我們站在人民的立場,不必理會中英政府背著我們商談的時候是誰背信棄義,更不用尊重他們私自達成的協議(假定有的話)。我們需要評判的是,他們各自的行為或主張對我們人民有什麼利害影響。

95年的選舉中,港英把功能團體的範圍擴大了許多,讓更多的就業人士可以參加這方面的投票,而不是像從前那樣只限於少數人(主要是一些所謂專業人士)。另外,構成選舉委員會的區議員,以前一部份是政府委任的,現在全體都是民選的了。這兩種改變都是稍微擴大了選民基礎,也就是增加了民主的程度。這種改變不論是否違反了中英政府之間的協議,在我們人民看來,應該都不是壞事,而是多少一點的進步。即使不值得歌頌,至少也不該受到反對和譴責。由此可見,所謂「三違反」,純粹是出自中共專制官僚立場的譴貴。以此為理由而取消直通車,把民選的議會解散,是假反英之名行反民之實,是應當受人民譴責的反動行為。

這並不等於說原有的議會一定不應解散。如果中國政府嫌港英主持選舉出來的立法局不夠民主(確實是不夠民主),決定從收回香港的第一天起就讓香港有一個更民主的議會,例如全體議員都由直接普選產生,那自然是值得我們人民支持和歡迎的。可惜事實上中共是反其道而行。它要解散香港原有的議會,是因為嫌它們太民主了,超過了中共所允許的限度。

全部議員民選的立法局被全部委任的臨時立法會代替,不過是將於97年發生的政治反動的部份,此外還會有更多的反動現象。

倒退四十五年

香港有民選的議員,由1952年開始。最初是市政局的13名議員中有兩名由民選產生。那時選民資格定得很高,合格人數很少。一直到81年為止,登記合格的選民總數只在兩三萬之間。

82年設立區議會,其中部份議員由直接民選產生。同時開始實行普選權,凡年滿21歲而且在香港合法居住滿7年的,都有資格登記為選民。

85年立法局議員部份民選。起初是功能組別選舉和選舉委員會(由區議員和市政局議員組成)選舉。91年開始有分區直選。95年全部議員都由選舉產生。

199771日,在那回歸祖國的日子,根據中共的決定,所有這些民選議員統統要取消,香港再沒有民選的議會,港人喪失選舉權,情況倒退回45年前,和早期殖民地時代一樣。

從那時起,中共和本港一小撮特權份子,就可以十分方便地制定他們自己所需要的法律和政策,而以大眾的利益和自由為犧牲。他們會做出什麼事情呢?聽聽他們關於社會福利經費的瘋狂叫囂,看看他們對公安法例和歧視新界婦女的法律的態度,想想他們一向敵視民主自由的言行,再想想大陸的情況,就可以知道大概了。

他們答應一年後恢復選舉制度。但是,經他們做了一番手腳之後,那時會有怎樣的選舉制度呢?還有多少競選自由呢,還有多少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和人身自由呢?

我們怎麼辦?

需要有十分強大的群眾行動,才能夠阻止這深刻的反動實現,或者在不太久的將來把它扭轉。在未能實際阻止中共把那套反民主的制度強加給香港的時候,我們至少要徹底揭露它的真面目,而不可以幫助它騙人。徹底揭露反動勢力,是促成群眾運動的先決條件之一。

基本法所規定的整套特區政制,都是反民主、壓制民眾的。籌委會的整個任務,就是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有關的決定,在香港建立一套壓制普羅大眾的政治機構,以便中共聯合大財團實行統治。所以,不可對它們抱有幻想,不應爭取被籌委諮詢。真正屬於民主派的人,即使被邀請出席諮詢會,最好也公開拒絕。因為,真正民主派的意見,一定不被接納,而接受邀請白白幫助了籌委假裝尊重民意。

根據同樣的理由,真正的民主派也應該拒絕加入臨時立法會。

這種抵制籌委的態度,是為了鮮明地否認籌委所包辦產生的東西是香港民意的選擇,同時也為了劃清界線,以便真正的民主力量凝聚起來。真正的民主力量凝聚起來,並且一步步增強,才能夠實際抗拒那反動勢力。

如果民主派不關心普羅大眾的生活困苦,不真正熱心參與大眾改善物質生活的奮鬥,就不會有強大的民主運動。反過來,如果大眾只顧物質生活上的問題,而忽視民主政治的奮鬥,也不可能真正打開出路。所以兩方面的奮鬥一定要密切結合起來。

這裡只提出簡單的初步意見。更具體的奮鬥方法,還需要繼續探討。

1996420

分類:第37期, 政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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