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宇凡
《先驅》第32期,1995年3月
日前魯平威脅港英,倘若再不交出有關檔案,就「不客氣了」。但記者問他所指的是什麼資料,他竟答:「港英不想交的資料,我們都要。」後來從各方面消息,人們才約略知道魯平所指的,至少包括了高官的個人檔案,特別是高官的國藉,對高官的個人品格的審查等等。說是「至少」,因為魯平及其他中共消息人仕,所索取的並非限於上述,而是港英的全部檔案,尤其有關全體公務員及一切社會活躍份子的檔案。事實上,好幾年前,中共就已經提出過這方面的意見了,只是當時不為人注意吧了。拿高官檔案大作文章,不過是以此作為突破口吧了。
港英的反應是:(一)根據法律,港英無權透露高官是否獲得居英權;(二)港英的檔案將來會留給特區政府,而不會先行交給中共,因為即使現在,英國也不會向港英索取有關資料。
魯平指責港英這樣做是違反聯合聲明。其實,聯合聲明根本沒有有關檔案移交的規定。
魯平所根據的,不外乎是所謂「還政於中」的原則吧了。他認為,既然聯合聲明規定英國在九七年把香港主權交還中國,那麼,港英檔案就一定包括在內,頂多不久之後再由中共交給特區政府吧了。如果由港英直接留給將來的特區行政首長,那就是「私相授受」。
但問題是:為什麼交給由基本法產生的特區政府就不能體現收回主權的原則?難道中共連自己所欽點的特區行政首長都不能信任?為什麼不能委派特區行政首長代表中共收回這些檔案?這樣豈不是既體現收回主權,又尊重特區政府的自治原則?要知道,這些檔案本來就是用於香港的。為什麼中共非要插上一手不可?
它要插上一手,是因為它也要使用這些檔案。而使用的範圍,絕不限於高官的國藉問題,以便中共批准有關司級官員的任命。不難想象,中共會對港英以下幾類檔案特別有興趣:(一)有關公務員的一切資料;(二)有關一切政治活躍份子的資料;(三)有關港英政治部對中共駐港人員、中資公司,親中共人仕的全部資料;(四)有關金融、財政的一切檔案等等。
中共比任何統治者都更重視檔案,因為檔案是它賴以整人的工具。它就是通過檔案來把十一億人民牢牢壓制住。檔案的紀錄,使用及收藏,完全是「黑箱作業」,上面寫什麼,當事人毫不知情,只能任由中共的「首長」按照檔案,時而重用,時而廢黜;時而嘉獎,時而「鬥爭」。而且中共愛把一切看似無關重要的個人瑣事,從男女關係到言行舉止,都一一紀錄在案,以便在有需要整人的時候,可以「新帳老帳一起算」。這種辦法,本來是史大林的專長,到了毛澤東就更加發揚光大。魯平不過承其餘緒吧了。正因為這樣,魯平才這麼著緊於港英的檔案。因為,港英多年來對社會活躍份子的監視,早已留下了非常豐富的檔案呢。在魯平眼中,這些檔案簡直比金子還要值錢。
魯平這種態度,也正好說明,所謂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什麼貨色了。要知道,原本基本法所規定的「高度自治」,在法律條文上根本就不算高,甚至比國內那些沒有實行「高度自治」的省份更不如。例如,中國各省省長,一經省人大選舉產生便生效,不須再由中央批准。而香港的特區行政首長,經由香港產生之後,還要由中央批准,甚至連司級官員的任命也要中央批准。在法定權力上,行政首長連殖民地的港督都不如。而現在呢,特區政府的「高度自治」又再矮了半截,因為現在那位未來的行政首長,連應由特區政府保存與使用的檔案,它也無權代表中央從港英手中取得,而要由中央授與它。這種「高度自治」,實際上沾滿了黨天下的腐臭氣。
不過,魯平也不是任何地方都拋棄「高度自治」的。不久前,魯平對訪京的電影工作者指天誓日地承諾,九七後,不僅三級片可以繼續拍,甚至四級、五級片也照樣可以拍。從前是馬照跑、舞照跳,而現在呢,就更上一層樓,色情片照拍照看,而且比港英的還寬鬆。
對港人一切政治性的自由權和民主權,對於港人追求全中國民主的熱情,中共只知一味壓制;而另一方面,對於黃與賭,卻鼓勵有加。原來,魯平的所謂「高度自治」,首先只是指在黃與賭上有高度自治,而不是在政治上面有高度自治。他心目中「愛國愛香港」的理想香港人,就是不問國計民生,一心只愛黃與賭的香港人。這種說話出自一個打著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旗號、什麼五講四美三熱愛的中共的官員口中,特別顯得滑稽、荒誕、可笑。
站在人民的立場上,我們最關注的就是怎樣保障有關普通人民的個人資料,以及一切社會活躍份子的個人資料,免於落在專制統治者手中,成為受迫害的「根據」。平心而論,搜集異見者的「材料」,而且在必要時拿來對付他們,並不限於專制政府。西方的代議制政府也是優為之的,只是程度上稍有分別而已。所以,真正的民主派從來都反對政府(不論是專制的還是代議制的)搜集人民的個人資料(除了很少量的、作為一個公民所應知會政府的個人資料以外),尤其有關個人隱私以及政治態度的資料。而針對目前有關港英檔案移交的問題,我們主張:
(一)高級公務員的國藉應由本人決定是否知會中共;
(二)所有關於公民的檔案,尤其是政治活躍份子的檔案,當事人有權索取並知曉其內容;
(三)除了小部份關乎公民選舉等必要的個人資料之外,其餘的檔案資料均應立即銷毀。
一九九五年一月廿五日